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ID:32407315

大小:3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04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4年起,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充分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拓展海外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

2、建发[2004]560号)有关规定,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8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九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配套服务;  3、对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制造等产业链发

3、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5、具有较强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  6、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试点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

4、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8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

5、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4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一式两份(需装订成册)。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每家试点企业出具一份。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8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刘皓林健  电话:010-8509378785093740  传真:010-85093744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官方链接:http:/

6、/smfws.mofcom.gov.cn/aarticle/af/201204/20120408081001.html下页为《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8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

7、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8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

8、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