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科研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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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科研生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科发政字〔2001〕428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中国水科院科技体制改革正在按计划组织实施,现有的各类科技企业(公司)将进行整合变更,纳入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管理,为逐步理顺和规范科技企业科研生产中的财务管理,现依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院、所办的各类公司以及公司整合变更产权后的中水科工程总公司和各类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第二章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第三条中水科工程总公司暨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

2、的科研生产合同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类合同由总公司经营开发部把关,合同审签后,需报送总公司经营开发部一份同时抄送财务资产部一份。科研生产的项目管理办法由总公司经营开发部另行制定。各公司对已签订的在研科研生产合同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登记上报总公司经营开发部、财务资产部(登记表格另发)。第四条自2002年7月1日起,凡新签订的科研生产合同,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项目负责人需将合同经费预算随合同文本报负责该合同经费结算的财务部门(人员),以加强合同经费核算,促管理、增效益。第五条总公司财务资产部对在研和新签的各类合同,按财务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核算管理。每年7月10

3、日、翌年1月10日前负责将总公司系统的生产经营统计报表汇总报院财资处。第三章财会人员及账户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总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账户资金管理,仍按现行办法,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权属不变。第七条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财会人员按南、北院分别集中办公,各子公司的财会人员按总公司财资部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在服从各子公司领导的同时,服从总公司财资部的业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统一使用总公司配备的财务网络版软件,总公司财资部负责提供科研生产招投标所需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报表资料,协助各公司、事业部办理投标所需的资信证明及履约保函。第八条实行财务集中办公后,各公司现有的财会人员仍由各公司负责

4、管理,为本公司服务,职责、待遇仍由各公司决定。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无专职财会人员的,其财务管理核算由总公司财资部负责调配业务分工实行分户核算,各公司、事业部只需指定专人负责借款、报账业务。第九条各公司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业资格。财会人员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证年检、考核、奖惩等,由总公司负责统一安排。第四章经济关系第十条各公司上交各项费用的规定和比例暂按院和原中水科总公司的规定执行,待总公司系统整合后再重新修订完善。自2002年1月起,各公司由原向中国水科院上交改为向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上交。第十一条各公司上交经费,由总公司财资部每季度按各公司实际营

5、业收入(含科研合同到款额)和规定的比例核定收交一次,出具正式票据。第十二条各公司、事业部科研生产成本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逐步实行全成本核算。对已取得的营业收入、以及与营业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开支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帐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以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信息。第十三条总公司领导及总公司职能部门领导为相关科研生产项目出差的旅费、业务费等,作为该项科研生产的前期费用归集计入成本。各公司、事业部科研生产人员出差的旅费、业务费全部计入各公司、事业部相关科研生产项目成本。凡科研生产项目合同在未正式签订前而发生的费用全部作为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含人员和

6、公用经费支出),采取以收定支的办法,年初由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送财资部审核汇总。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坚持量入为出。对必须开支的人员工资、各种社会保险、车辆费用,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用,办公、广告、通讯、纸张、办公设备添置要予以重点保证,按企业预算管理,其余事项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要节约非生产消耗性开支。第十五条对各公司在变更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之前已完项目未结题的经费以及历年结存的税后未分配利润,要在清理交清2001年底前应交未交中国水科院管理费以及按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解决经费遗留悬案后,由各公司在不违背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可提出具体分配

7、方案报总公司管委会研究决定。第五章结算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第十六条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经费借款、结算报销单据,由总公司印制统一格式,以规范财会基础工作和符合财务资料归档的要求。第十七条各类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日常科研生产合同经费的借款、结算、报销,由负责该公司结算的财务人员审核。其审批程序:每笔经费开支须由经办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公司(事业部)经理审查签字方可办理。经费审批权限:每笔经费开支在贰万元(含)以内的,由各公司经理审批。每笔贰万至十万元(含)的开支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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