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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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0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完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

2、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中的相关内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仍然按原规定管理。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细则,确保学位授予质量。附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附件1: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为完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临床医学等硕士专业学位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

3、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及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授予学位名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Medicine,M.M.);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StomatologicalMedicine,M.S.M.);中医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ChineseMedicine,M.C.M.)。第二条学位授

4、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第三条申请资格1.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和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3.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第四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进行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相关课程考核、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第五条课程考核1.学位课程考核。由学位授予单位

5、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自行确定并组织考核。2.全国统一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以临床专业知识及其实际运用为重点。第六条临床能力考核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1.学位论文导师。学位授予单位安排硕士生指导教师指导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2.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临床实践。学位论文

6、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践问题的能力。3.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单位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本临床科研能力。第八条学位授予对通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申请人,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第九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3.申请人需承担申请学位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当地省级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4.申请学位

7、有关工作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5.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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