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0932250
大小:36.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1-04
《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 (2008年9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
2、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并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一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五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日常工作由本辖区司法所具体承担。...
3、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和市、区人民法院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研究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第八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
4、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和行业性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5、、规章和国家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向设立的组织和单位反映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纠纷案件;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邀请,协助行政机关对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6、办事处组织选举产生或者在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辖区内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三)辖区内居住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条件的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单位和组织内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单位和组织聘任。 第十五条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7、 (三)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有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另行选举或者聘任。 第十七条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从经司法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中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