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0623349
大小:46.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1-01
《云南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管理与服务,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与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城乡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三)经济区、开发区等其他区域名称;(四)村、社区、住宅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巷名称;(五)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等设施名称;(六)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七)建筑物名称;(八)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九)地址编码;(十)其他地名。-13-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管理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地名发布和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等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三)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和完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为社会提供地名公共服务,推动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查处地名违法行为;(四)
3、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五)组织地名理论研究,调查、收集、审定、整理地名成果,编纂出版地名书刊、图;(六)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13-地名管理实行联合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省级民政部门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同,对各地地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反映其地理实体基本属性、功能和类别;(二)新建或者改建的城镇街、路、巷、住宅区名称应当符合层次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改建的
4、城镇街、路、巷、住宅区名称,除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新地名命名的,一般沿用原有地名;(三)不得使用民族歧视性、侮辱性、庸俗性文字;(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更名;(二)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三)住宅区改建、扩建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第九条-13-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省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州(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
5、政府审批;(二)州(市)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距国境线纵深五公里范围内的地名为边境地区地名。边境地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外事、民族事务等部门意见,由民政部门制定命名、更名的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按审批权限报批。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界河中涉及沙洲、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的地名的命
6、名、更名,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边境地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3-第十一条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街(路、巷)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居民点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
7、部门关于命名的意见。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开发区(园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以及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的命名、更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五条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一)在国内、省内、设区的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二)在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