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财〔2009〕2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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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商大财〔2009〕220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7—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学生学杂费收缴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成人函授和业余学生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学费、住宿费等

2、。第四条学校的学生收费工作由校收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各学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行以学院为主体的学杂费收(催)缴机制,并将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第二章收缴管理第五条学校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依法收取学杂费,其中学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由校后勤部门委托校财务处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条件和相应收费标准统一代收。第六条—7—校财务处负责收集和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库,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招生、教务、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

3、新生入学、学籍变动、修习学分、住宿名单等信息)。第七条我校学杂费收缴主要采用银行代收的方式,学生按照缴费须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事宜,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正式收费票据,学生于开学后统一到财务处领取。学生应妥善保管银行缴款回单和收费票据,作为缴费和办理注册、住宿等手续的合法凭据。第八条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确有特殊困难难以一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第九条学杂费缓缴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缓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应缴学费人数

4、的1%以内;缓缴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上一次缓缴期满仍未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不得继续申请缓缴。第十条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并为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杂费,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缓缴学杂费:(一)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到位,又难以及时缴纳学杂费;(二)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按时缴纳学杂费;—7—(三)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的审批程序:(一)在校学生需要申请下一

5、学年学杂费缓缴的,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新生需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在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二)申请人需填写学杂费缓缴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三)学杂费缓缴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四)各学院应及时将批准的缓缴情况报财务处备案;(五)学生持获得批准的缓缴申请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施行“阳光收费”政策,校财务处应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收费咨询。第十三条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对各学院的收费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对在收费工作中

6、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三章欠费管理第十四条我校实行以学院为主体的学杂费收(催)缴机制,各学院有义务保证本学院学生(含独立学院托管学生)学杂费及时足额地收缴,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7—第十五条校财务处负责向各学院和教务、学工等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定期公布各学院缴费排行榜,督促学院做好学杂费的欠费催缴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将学生缴费率作为对各学院收费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并根据欠费学生人数按300元/生·年的标准扣发部门考核奖,待学生缴清学杂费后再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学校对欠费学生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有意欠费且未取得缓缴资格的学生

7、,不予办理选课和注册并取消欠费年度的各种评优与评奖资格;(二)对已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其欠费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优先抵交所欠学杂费;(三)对至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仍欠费的学生,由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各学院,其考试成绩不得登记入档;(四)对至毕业前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派遣证,待其缴清所欠费用后再行发放;(五)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学校将保留依法追讨欠款的权利。第十八条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造成学杂费拖欠的部门、学院,学校将作为工作事故予以通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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