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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天瑜:帝制时期的中国并非“封建社会”发布时间:2012-09-0410:20作者:冯天瑜字号:大中小点击:6569次 [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中国称“封建社会”,成为流行说,从而使“封建”脱离了汉语本义和西义,也有悖于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关于封建社会的原论。实考秦至清两千余年,封建制已退居次席,而地主经济、专制政治于起伏跌宕间一以贯之,故秦至清是“非封建”的“皇权时代”。 自20世纪20、30年代之交开展“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的左翼倾向于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以下简称“前近代”)
2、中国定性“封建社会”;此后,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规定的“五种生产关系”单线直进说框架内,前近代中国封建说逐渐成为定论,普被全社会。当然,对此论的异议也不绝如缕。 将君主集权的秦汉以降中国社会冠以“封建”名目,此“封建”与封建之古义(分封建藩)和西义(封土封臣)双双脱钩,既失去历史依据,又缺乏比较参照。而此种封建论之所以被国人接受多年,原因在于,据称此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的产物。因而考察中国前近代社会实态,进而考察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及其封建论,至关紧要。 实考史迹不难发现: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社会的
3、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秦以下诸朝代虽仍然封爵建藩,但主要是“虚封”,而并非“实封”,受封贵胄“赐土而不临民”,“临民”(对民众实施行政管理)的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列朝也偶有“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很快导致分裂(诸如“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役”),朝廷又大力“削藩”,强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秦至清制度的基本走势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被专制政治、地主经济所取代,其主流是一种“非封建”的社会。从严复、孙中山、章太炎、梁启超到钱穆、梁漱溟、李剑农、费孝通等注重中国历史自身特点的学人,一再阐
4、明此点。中国前近代社会形态,从大格局言之,由经济上的地主-自耕农制、政治上的专制帝制综合而成,其社会形态呈非封建性。马克思、恩格斯深悉此中精义,综览其全部论著可以得见,唯物史观创始人从未将前近代中国称之“封建社会”,而以“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相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以下先分述作为“皇权时代”的秦至清两千年间的贯穿性两制度(地主经济
5、和专制政治),进而考究二者的合成关系,以获得关于此两千年社会形态的确切表述。 一、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 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是一种政治特权,是上级领主封赐给下级领主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春秋战国以降,封建领主制开始向地主制转化,秦至清土地制度的主流已与封建性渐行渐远。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
6、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
7、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
8、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冶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第21-22页)。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尚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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