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罪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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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罪及完善建议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正式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一立法规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既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规范,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本文认为修正案八草案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情节恶劣表述模糊,建议做出明确解释;建议在条文中增加一款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政

2、君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李文英、蔡文锐、陈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二)明确情节恶劣  在一审草案稿中,关于醉酒驾车和飚车行为的规定都有情节恶劣这一入罪的范围边界,而二审草案稿对于醉酒驾车则删除了这一要求,只保留了对于飚车行为的范围边界规定。所谓入罪的范围边界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问题,对同一行为,由于危害程度不同,其入罪的要求可能也不一样,只有行为达到了特定强度才有必要规定为犯罪,这就是入罪的范围边界。所以,刑法规范中有很多关于入罪范围边界的表述,同样

3、,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这一表述,并非一概如部分学者所认为的是画蛇添足。情节恶劣作为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程度限制,一方面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有利于定罪;另一方面将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领域之外,避免了处罚范围过宽,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  但是,醉酒驾车不同于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属于酒后驾车行为中危害程度更大的一类行为,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做出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

4、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可见,对于何为醉酒驾车行为,法律已经有明确界定,并不存在处罚对象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所以,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并不需要情节恶劣这一入罪范围边界。而究竟何为飚车行为,且其危害性可大可小,行为特征并不明确,情节恶劣这一入罪范围边界应当保留。  二审草案稿中,对一审草案稿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的表述做出修改,调整了语序,重新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一表述符合理论和实务操作实际,醉酒驾车行为一律纳入刑法

5、调整范围,而不以情节恶劣与否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将飚车行为依旧做出区分,并非一律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一方面,二审草案稿加大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做出科学的界定。所以,二审草案稿较之一审草案稿更为科学和规范。但是,究竟何为情节恶劣,无论是一审草案稿还是二审草案稿,都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或者列举,建议在此次立法中增加对于情节恶劣具体情形的列举,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安全驾驶状态的影响程度作为列举的标准。  (三)增设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

6、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成立结果加重犯,不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但根据责任注意的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过失)。豏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结果加重犯,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形在危险驾驶罪中规定出明确的量刑标准,这对于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处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把握与适用危险驾驶罪。  1.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比较  (1

7、)主观方面不同。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两者显著的区别是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态不同,前者是积极追求或者听之任之,而后者是排斥或者反对。  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不能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可以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豐即虽然预见到损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以自己的技术可以避免发生损害结果,毕竟认定一个醉酒驾车的人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侵害具有故意的心态有些过于牵强且不符合常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本来就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豑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同时

8、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不希望的态度,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两者界限的把握比较困难,但如上所述两者最主要的区别还是在行为人意志因素上,即要明确区分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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