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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浅谈防范金融信用缺失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防范金融信用缺失摘要: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 关键词:信用理念;信用环境;信用管理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蔓延,金融信用的危机也在加大;金融信用成为当今经济交往的焦点。 金融活动离不开信用,金融信用一旦缺失,就会出现无序金融,不健康的金融。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前段时间由于金融信用的缺失,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避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
2、元,信用经济变成了“赖账经济”;因三角债、多角债的出现,我国由此增加的财务费用多达200亿元,信用经济变成了“无序经济”等,为了重塑金融信用的真实面目,重建金融信用的良好环境,重树金融信用的良好形象,有志之士要求整治金融秩序,建立健康金融的呼声越来越高,提出的有效建议也越来越多。本文就金融信用缺失的防范问题作以下思考。 一、加大信用理念的宣传力度 宣传和倡导诚信文化,诚信理念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长期坚持,长期教育,才能收到长期的效果。我国历来重视诚信教育,儒家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者人之道也,诚者商之道也。”并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
3、无信必颓。”古人把诚实守信一直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我们已经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活动已无国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往来日见频繁,此时此刻,我们怎样做到友好往来,友好贸易,友好发展,我认为仍然靠的是诚实守信。对此,我们各级政府应牢记中国古训,世界帝王条款,负责任的、尽义务的开展对全体公民、全体社会的诚信教育,运用多种媒体,不间断地宣传诚信理念,教育大家牢固树立诚信价值观,牢固树立诚信的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诚信的职业操守,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诚信在构建和谐世界、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在保证企业良好经营,个人能良好发展方面的极端
4、重要性,做到人人知诚信,使诚信光荣,诚信无价成为全社会、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一个“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信用氛围。 二、加快信用环境的改善速度 信用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稳定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金融信用建设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金融安全意识,要强化金融环境意识,要强化稳定意识,甩掉“保护伞”,当好“守信神”,伸张正气,力举诚信,积极指导有关部门配合金融单位,共同参与打击逃避金融债务的工作,形成一个以政府为领导、金融为主体、法律为支撑、部门为后盾的全社会共同维护金融信用的良好局面。信用环境
5、建设一定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加快解决当前金融信用环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要着眼于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给金融带来的深层次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作法与经验,把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改善金融信用环境的的大事看待,下大力气利用现代科学手段,尽快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数据库,把企业和自然人的信息和诚信程度认真收集、记录、分析、储存下来,各相关部门,如银行、税务、保险、财政、技术监督、工商、海关、商务、法院、公安、证券监管部门,应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从而使具有良好
6、信誉的企业和个人享有守信的美誉和守信后带来的益处,使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身败名裂,一败涂地。三、加强信用管理的立法硬度 我国征信中介机构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史,该行业在自信调查、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方面功不可没,但因信用法律不健全,信用条文不具体,也给其业务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也给政府部们征信数据的收集、公开带来了诸多不利,给不守信用者带来诸多可乘之机。针对这些情况,社会呼吁有前瞻性、针对性、刚性的信用法律应及早出台。根据我国金融信用的实际,本人认为应该建立以下信用法律。 第一,制定《信用基本法》。此法作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龙头法,主要是明确国家信
7、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在这方面我们是有缺失的,应该出台《信用基本法》予以弥补。 第二,制定《征信法》。制定《征信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企业资信和个人信用法律,规范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了解个人信用程度,加强信用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金融风险。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 第三,制
8、定《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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