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简述国际软件版权法发展之五个新特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简述国际软件版权法发展之五个新特点-->摘 要:提出了国际软件版权法发展的五个新动向: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强调对投资利益的保护;其内容的不断丰富;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自由软件运动的兴起。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投资利益;技术措施;自由软件运动;软件;版权法20世纪美国司法部诉IBM公司反垄断案的结果标志着软件业的兴起与软件法律问题的诞生。自从1980年12月美国国会将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以来,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融入了软件保护的这个潮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版权法经历了目标程序、系统程序、程序SSO、多媒体软件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网络
2、技术,特别是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又使得软件版权法显现出一些新的动向。1. 强调对投资利益的保护数据库可以说是制通过对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一个集合。数据库大致相当于汇编作品,其收集的内容可能包括本来就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据和资料,但有许多内容是可自由使用的作品、数据,甚至根本就不属于作品范畴的东西;其集成和编辑应当遵循汇编作品的一般准则,即如果他人对所收集的信息、作品享有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那么应当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对于不受著作权等保护的作品或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可以自行收集汇编。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已经
3、将第14条改为15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作为汇编作品的数据库就正式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不具有独立性或原创性,即不符合作品条件的数据库,不享受著作权或版权保护。产业界认为:对数据库保护的不利将会挫伤数据库业者开发数据库的积极性,不利于信息工业的发展。那么对于这些数据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护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欧盟指令创设了特殊保护,保护的对象或客体是对数据库建立的投资———人力
4、、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资,给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开发者带来了福音。在美国的ProCD,inc.v.Zerdenbery,inc一案,PrcCD开发了一个数据库软件,针对不同的销售对象采用了不同的销售价格,即商业用户在购买该软件时要支付比个人用户更高的价款,于是把个人用户购买的软件不能用于商业目的这一条款印刷在软件的外包装套上,而Zerdenbery公司却违反了该条款。ProCD起诉到地方法院,败诉。上诉到第七巡回法院,终于胜诉。本来ProCD的软件因为不具有独创性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上诉法院判其胜诉的理由之一就是,其在进行数据库软件的制作
5、过程中,投入了资金获取所需的信息,所以对其投资利益进行保护是合情合理的。2. 软件版权法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善意取得原则为民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原则的立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商务秩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版权法不适用民商法的“善意取得”原则。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一般不能作为占有的标的,故不适用与占有相
6、关的制度,如善意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最主要不同点在于:对于诸如一张桌子,所有人可以通过占有它而基本上达到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对于诸如一项发明、一部作品或一个商标,所有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占有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不意味着相关的有体介质(载体)的转移;相关信息载体的出租、出售及其他转移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我们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而相应客体则另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
7、案、版权领域中的作品)。作为特权客体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人占有的;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或作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由于无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可能被单独占有,因此以占有或准占有为第一要件的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就决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L122-4及L122-6-1规定软件合法使用人在存档所必需时,可备份拷贝外,其它未经或其权利所有人或权利继受人的同意,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表演或复制均属非法。美国法认为版权非独占许可协议具有个人性质,未
8、经权利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占有的软件复制品。Everexsystem,inc.v.Cadtrakcorporation(9thCir,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