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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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木委建立“行政事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第三条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事项如下:(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委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三)组织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许可事项承办处室;(五)督办许可

2、事项办理情况;(六)送达行政许可证;(七)应当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第四条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事项受理窗口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下载。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第五条“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在工作时间内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符合以下条的,应当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一)申请事项符合本委行政许可职权受理的范围。(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3、的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三)申请材料中有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申请书;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有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变更项目主体的,有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四)申请材料中有资质证明类文复印的,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印已加盖其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复印己由申请人签字。(五)申请材料符合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形式等要求。(六)申请人没有本制度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七)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4、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九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十条申请事项有

5、以下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二)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三)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第十一条申请人现场咨询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认真答复。当场不能解答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单》,写明咨询事项并及时送相关处室。需

6、留置咨询人材料的,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单》上明确注明留置材料的名称、份数和留置日期。《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单》应由咨询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相关处室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转“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告知咨询人。第十二条受理环节中的《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凭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咨询登记单》、送达文书和凭证等,均应注明日期和行政许可编号,由申请人或者咨询人、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第十三条“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应当按照程序和条接收申请材料,不得私自接收、留置申请材料。第十四条需

7、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委领取,同时在本委网站公布。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六个工作日内没有领取的,“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应当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邮寄凭证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0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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