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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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本市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产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1.2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屋和非成套等房屋等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1.3精度标准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1.4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

2、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1.5技术依据1.5.1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5.2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5.3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5.4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6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2一般规定2.1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的测算。2.1.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

3、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2.1.2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2.1.3房屋的套内面积成套房屋的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2.1.4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2.1.5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本市

4、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2.1.6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1.7自然层指楼梯间、电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管道井、提物井、室内烟道等按实际通达的楼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计算的楼层数。夹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2.1.8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2面积测算的要求2.2.1本《细则》所称房屋的面积系指该房屋的水平投影面积。2.2.2面积采用实地量距法或坐标解析法测量,面积计算采用几何公式或计算机解析法计算。2.2.2.1对于规则的几何图形采取实地测算

5、边长数据,计算房屋面积。2.2.2.2当房屋形状异样,无法采取直接量边的方式求取其面积时,应使用全站仪实测该房屋边线上若干点的坐标解算其面积。2.2.3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2次读数之差应满足│△│≤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面积以m2为单位,取至0.01m2。2.2.4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2.2.5房产面积精度的标准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中误差限差一0.01+0.0003s0.02+0.0006s二0.02+0.00

6、1s0.04+0.002s三0.04+0.003s0.08+0.006s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m22.2.5.1别墅(含连排别墅),即以单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房屋,执行精度等级“一”;2.2.5.2本市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北碚等九区执行精度等级“二”;2.2.5.3其它地区以及全市房改售房和非成套住房的面积测算,执行精度等级“三”。3房屋建筑面积界定3.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3.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3.1.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m以上(含

7、2.20m)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4建筑物结构范围内的楼梯间(含套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面积。3.1.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等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6全封闭的阳台、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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