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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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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定位 摘要:物权的客体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性质如何?权利质权是质权吗?质权是担保物权吗?担保物权究为什么样的权利?本文拟从对权利质权性质的检讨出发,对担保物权的性质、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就其在民法典中的定位进行论证。 关键字:权利客体,物权,权利质权,担保物权的性质,民法典 一、权利质权的性质与德国物权法体系所面临的逻辑困境 权利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恐怕没有多少争议。凡权利必有客体,也可以说是法学界的共识。那么在此基础上有一个问题,即,权利质权的客体是什么呢? 在得出结论之前,我首先说明两个与权利质权有关的问题。其一,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理论
2、上有二说:让与说;权利标的说[1].另外,根据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权利客体为物的观点,亦可以得出质权权利客体为物的结论,也有学者用“权利客体的双重结构”来解释这个理论[2].根据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权利客体为行为的观点,权利的客体则为行为。也有学者支持这个观点[3].在这里,我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理由,支持权利标的说[4].其二,关于客体与标的关系的问题,理论上颇多争议,针对权利质权这一具体权利,笔者持客体与标的乃属同一含义的观点。那么,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我们的结论是:权利质权的客体(标的)是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5],或可让与债权及其它权利[6].权利质权的客
3、体是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物权为属概念,上位概念,权利质权为种概念,下位概念。那么,权利质权是物权吗?我们相信,稍微懂得逻辑的人,都不会不给予否定的答案。或许有人会问:难道逻辑可以自足自恰么?德国民法理论认为,这种现象是一种“物权概念的有限性[7]”,本身不就作出了解释和说明吗?在这里,我得承认,这些反问是有力的,而我本人也完全赞同逻辑不足以自行的观点,并且在后面将有所论述。我想说明的是,第一,逻辑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逻辑又是万万不能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就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意在强调经验的重要性,而非否定形式理论的固有价值。第二,德国民法典以其逻
4、辑体系著称于世,但它毕竟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沧桑变化,面对一百多年的变化,其逻辑产生问题是不足为怪的。我们不能也没有理由因此而放弃对形式理性的价值追求。第三,最重要的是,不独权利质权,实则整个物权理论的大厦都有倾覆的危险,即,担保物权真的是物权吗? 二、担保物权性质研究 (一)先决问题-物权的性质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物权的性质与物权的效力有许多实质一样,但描述不同的内容。比如,效力上为排他效力,性质上为排他性;效力上为直接支配力,性质上直接支配性;效力上为追及效力,性质上为追及权等等。这种现象容易造成混乱,也可以说是传统物权理论偏好的弊端。本文在论及这个问题时,仅从物
5、权的性质的角度出发,于物权效力不再赘述。关于物权的性质,笔者采“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有以下性质: 1、物权直接支配一定之物。所谓“直接”支配,乃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客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8].所谓“一定之物”,应为有体物[9]. 2、以直接享受利益为内容。 3、物权为排他性权利。 4、物权具有优先的性质(效力)。 (二)、基于物权的性质对担保物权性质的检讨。 1、担保物权能直接支配特定物吗? 首先说明的是,为了使论证更具针对性,关于已讨论过的担保物权客体为权利的情形不再赘述。 如果担保物权能直接支配特定物,该担保物权人就应该无须他人
6、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对标的物客体之支配。实则,担保物权不能直接支配担保物。抵押权不移转占有,抵押物所有人依法仍得转让之,支配权在于所有人;质权、留置权虽移转占有,仅仅因为质权、留置权为动产,不占有无法对债权有效担保,并不说明质权人、留置权人对该物有直接支配权,原因在于所有权人对质押物、留置物仍得依法转让也。许多学者认为担保物权直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我们知道,担保物权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之实现。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只有实现了担保物权功能才能明确。在此之前,担保物权没有多少意义,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仅是一个期待。而对于一个将来才可能有的东西,如何直接支配[10]? 2、担保物权以
7、直接享受利益为内容吗? 物权是主要规定财产归属的权利,相对于债权是静态的权利,是一种现实的支配力。而担保物权一如上述是一个将来的权利(这一点同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价值完全体现在程序上,解决的是谁的债权该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物权旨在确保债权实现。如果说这是一种利益,也只是顺序上的优势或便利。排在前面的比排在后面的有更多机会,或许就带来了财产利益,但排在前面本身不是财产利益恐怕没有多少争议。因此,可以说,担保物权有间接的财产利益,不能说担保物权有直接的财产利益。 3,担保物权为排他性的权利吗? 依通说,排他效力是指“已存在之物权具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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