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亲亲互隐”到“亲亲得相首匿”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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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从“亲亲互隐”到“亲亲得相首匿”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于从“亲亲互隐”到“亲亲得相首匿”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导读: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隐瞒罪行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身份调换,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隐瞒者的责任。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这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的漫长的过程,也是一次巨大的突破。“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摘要“亲亲互隐”出自于春秋末期孔子的《论语·子路》。经过历朝历代的继承和发展,到了儒

2、学备受推崇的两汉时期,以“亲亲得相首匿”为首的原则成为汉律中的刑法适用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代将“亲亲互隐”观纳入法律并进一步阐释与发展,突显了儒家的“孝”的观念,礼法得到了很好的结合,法律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本文对“亲亲得相首匿”等原则进行分析,找出汉代法律中隐藏的儒家思想的成分,以解读汉代法律儒家化。  关键词《论语》亲亲互隐亲亲得相首匿法律儒家化  简介:孙珮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哲学。  1009-0592(2013)03-009-02  《论语》是儒家学派的重

3、要著作。《论语·子路》第十八章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其意可理解为: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作为儿子去为此事作证。”孔子说:“我家乡能行直道的人做法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自然感情的流露就在这之中了。”  由此看出,《论语》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亲亲互隐”,意为亲人为对方的罪行相互隐瞒庇护,经过时间推移,发展成为汉代律法中的“亲亲得相首匿”。“

4、亲亲得相首匿”究竟与儒家的教义有何关系,为何可用来说明汉代法律儒家化?这一点将在下文中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亲亲互隐”演化为法律原则  追根溯源,孔子生活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期。这一时期,知识分子在学术上自由争论,纷纷提出自己的学说,由此便有了“诸子百家”之说。同时,这一时期分布着诸多诸侯国,未形成统一的国家。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以自己所推崇的思想频频立法,其中以法家最甚。当时儒家所提倡的“亲亲互隐”是儒家思想的体现,并未明文纳入法律之中。秦朝崇尚法家思

5、想,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的《秦律》成为全国的统一律法。《秦律》中有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一夫有罪,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即丈夫有犯罪行为,如果妻子先告发的话,不没收为官婢。妻子陪嫁的奴婢、衣物也不应当没收。由此,可以看出,秦朝律法是部分鼓励亲人互相告发的。  然而,由“亲亲互隐”演化而来的“亲亲得相首匿”出自于汉宣帝于地节四年颁布的诏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意为子女帮助父

6、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隐瞒罪行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身份调换,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隐瞒者的责任。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这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的漫长的过程,也是一次巨大的突破。“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融入了儒家的“孝”等思想,有其强制性与权威性,这一点足以说明汉代法律儒家化。  具体看来,其一,汉代极其推崇儒家思想,其中以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最为著名,这为“亲亲相隐”观念植入律法提供

7、了温床。其二,从诏令中,我们可以解读到,汉代律法尊重和保护人之间的血亲关系。而儒家坚持“亲亲”原则,重视血缘关系,强调情感的自然真实性。两者在维护自然血亲这一点上不谋而合。其三,汉代以儒家思想作为其正统思想,用以维护整个王朝的封建统治。《孟子·离娄上》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如果每个人都能亲近自己的亲人,尊重长辈,天下就太平了。不难看出,儒家思想强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从一定作用上说,维护血亲关系的稳定性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性。而将“亲

8、亲互隐”法律化则有利于维护以家族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和统治的稳定性。  由此,“亲亲相隐”演化为法律原则,有其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互隐范围有所扩大  从《论语·子路》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到《汉书·宣帝纪》中的“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前者互隐的范围仅限于父子之间,后者的范围扩大到了夫妻之间、祖父母和孙辈间。互隐的范围由父子间扩大到夫妻之间、祖父母和孙辈间,这是推恩原则的体现。  汉代法律互隐中所囊括的对象不再单纯只有父子,而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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