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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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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摘要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此来解决医疗纠纷能使医患双方共同获益。其具体做法为礼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礼直接入律、礼作为法的补充、礼先律后、以礼改律、礼法互补。本文认为借鉴古人的司法智慧用于我国当今的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医事法律的制定,可以为我们带来新的启发,形成一套统一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完整法律体系,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关键词医事法律引礼入法公正作者简介:梁波,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李佳丽,天津市人民医院肿瘤科,天津市中西医结合肿瘤研宄所;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
2、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25一、“引礼入法”简介(一)中华法系简介中华法系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包括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在历史上不仅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亚洲邻国的法制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宝贵经验的总结,在当今的法律建设中,中华法系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维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国家运行和调整社会关系,虽然这种法律体系存在以人治替代法治的固有缺陷,但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展现出古人独特
3、智慧值得我们当今借鉴,认真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领略古人的文化智慧,从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中汲取营养,尊重规则和习惯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分析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的精髓并加以吸收应用,让当今我国社会的法律得到传统文化的传承,是法律研究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引礼入法”的发展过程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至商朝、周朝古代法律逐渐完备,其中西周是我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为礼治掌控,法仅作为礼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此期称为“礼治”时代。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了我国的“法治”时代,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春秋为儒法两家相争,虽法家胜利但法治未摆脱礼治而独自发展。汉代三国两晋
4、以及隋唐,形成了成熟的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即“礼法融合”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此期称为“礼主法辅”时期,为《唐律》“一准乎礼”奠定基础。唐代以后延续《唐律疏议》法律体系,并影响我国法律制度至今。(三)“引礼入法”的内容中国古代,法多指刑法;而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到了夏商时期,遵守礼仪己经深入人心,到了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言行超出了礼仪规范的要求,就要被惩罚,即“出礼入刑”。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礼是防恶于未然,预防社会
5、犯罪,刑居于辅导地位,对社会犯罪进行制裁;“刑”指刑法和刑罚,“礼”是人的言行规范。西周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提出的“出礼入刑”,这种礼刑结合的方式共同治理国家,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治国模式,并对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贡献是开创性的,即使到了今天,西周法律制度也始终是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出礼入刑”的法律观念带来的是法律的威严残酷,而不是法律本来面目的公正和自由,这是其负面影响。(四)礼与法的密切关系纵观中华法系的礼法结合的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孔子提出“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孟子提出“仁政”的思想,荀子提出“礼法结合
6、”,因此,现在公认荀子为礼法结合的倡导者。“礼法结合”的基本观点是: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分法是由礼转化而来,还有一部分礼本身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因此礼法融合是必然的;以法律力量来维持礼的存在,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止的,人们违反了礼也就违反了刑,即“出礼则入刑”;引法入礼、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中华法系;而《唐律疏议》成了“一准乎礼”的样板法典。二、“引礼入法”当代应用思考(一)“引礼入法”的优点儒家的“引礼入法”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7、,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现代法律理念相一致。国家治理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礼治”,二者不可偏废。很多传统的观念始终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和行动,人们自觉会接受“礼治”。儒家法律的“重德轻刑”是值得倡导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礼治”有时能够起到“法治”所不能起的作用的。(二)“引礼入法”与当今司法改革我国当今的司法改革没有现成模式可以遵循,对于“礼”的深刻思考无疑会对我国当今的医事法律建设带来启发“引礼入法”的思想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古代法律是以“礼治”的价值取向来寻求“和谐”的社会秩序,中国古代法律手段是教化、息讼与刑罚三者结合,这与制度、规则
8、、法律条文至上等西方法治所倡导的司法原则是有本质不同的。“礼治”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和谐,所谓“天人合一”的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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