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课件讲解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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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处理一、收入范围确认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二、收入的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三、收入实现时间确定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得税从组织财政收入和体现税收防范功能角度出发,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于形式,对企业货物性资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劳务外部提供不论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都应按计量标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一、收入范围确认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一)企业所

2、得税基本收入与会计收入业务的比较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收入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基本收入如下: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对收入范围确认的影响以及与会计收入的比较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是对收入范围的进一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

3、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所得税收入的范围。例:企业提供劳务收确认收入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与会计收入业务的比较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通过列举的方法,

4、规定了视同销售的确切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

5、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6、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结论:企业所得税以其资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为销售企业劳务外部提供。(四)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比较1.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的构成(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

7、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比较(1)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和国家投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8、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界定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2.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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