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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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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计生业务学习资料一、政策法规篇《省条例》(摘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
2、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
3、常劳动力的,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经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鉴定,并经县计生局批准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
4、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第四十一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
5、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二、依法行政工作【毕地党发(2012)4号(摘录)】加大依法治理生育秩序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农村和流动人口,坚决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减少早婚早育。凡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
6、补发;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
7、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人对人、面对面、心连心、手拉手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加大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等新型婚育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
8、会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和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全面推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口出生率指辖区内常住人口年度内出生人口数与该区域年平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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