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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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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去行政化的对策1司法经费的保障机制要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就必须建立一种恰当的制度机制切断资源供给部门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影响,使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学界认为关于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方案:第一、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不得减少或推翻,直接由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全国法院的业务经费由中央支出,行政经费由地方支出。第三、根据法院所承担的地方司法事务和中央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预算比例,分别支出。第四、以省和中央两级供给作为过渡方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比较
2、符合我国的国情。从各国经验和我国司法和行政的现实关系来看,将司法经费的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显然有利于彻底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使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经济上的独立,这就为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提供了经济保障。2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程序的启动应集中在合议庭手中,只有当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有权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上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庭长无权单独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之内。
3、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含义作出尽可能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而逐步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数量。因此,司法行政化问题的解决要求法院之间原有的行政性关系应当予以消解,各级法院真正形成各自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每一个法院均应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上级法院负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制度来实现。3精英化的法官选任及保障制度司法的现代化离不开高度职业化的法律家群体的支撑,法律家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他们是具备了一定职业资质的人。韦伯说:“倘若没有有学识的法律专家决定性的参与不管在什么地方,从来未曾有过某种程度在形式上有所发
4、展的法”。法官的高素质保证了司法裁判的高质量。如果有了这样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那么审批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自然就没有了存在的理论根据,而我们讨论的司法行政化问题也就相应容易解决了。可见,职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这就决定了有关司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性,以法官选任制为例在我国的法治发展中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点从我国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在质量上的差异便可以获得说明,西方国家对法官的选拔和考核是非常严格的,普通法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来担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大陆法国家虽不像普通法国家那样要求法官
5、必须是年长的富有经验的,但更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训练大陆法国家都设置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这些考试十分严格,录取比例很低,并且在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才能出任法官。如此苛刻的考试制度使那些幸存者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了可靠的保证,同时也使法官意识到自身的使命既是一种巨大的荣誉,也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办事消灭司法腐败。4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包括在职的高薪制和优厚的退休待遇制等。这项制度设定的初衷是为了使法官生活待遇稳定和优越,以便维护法官应有的尊容。过着体面的生活,从而避免司法过程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出现,高薪制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普
6、遍得到了确立,我国目前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在法官薪俸方面我国法官的工资实际上是比照国家公务员的统一标准支付的,法官并不属于高收入职业。然而,法官是一个专业化很高的职业群体,法官的物质待遇应与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相适应。从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寻求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家群体是各国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而高薪制则构成了这个群体发育的一个充分条件,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薪制是吸引人才的一般机制,可以说,高薪未必能养廉,但是,不高薪一定养不了廉。因此,从我国法治发展的大局出发,实行法官高薪制是势在必行的事情。由于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很完善特别是法官在退休后仍可获得优厚的退休金,从而可以解除其后
7、顾之忧,有助于其在职时保持公正廉洁。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如高薪制和退休金保障制度等做法。但在实践中,我国法官的数量过于庞大,素质又参差不齐。因此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必须与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同时启动才能获得成效5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法律信仰是指坚信法律之中蕴涵着人类的价值,坚信法是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至少是部分地,决定社会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法治的国家和民族。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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