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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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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各单位举办或者承办三类会议,会议的审批程序、参会人数、会期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办法》执行。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第五条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费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
2、、评审会、答辩会、4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对于集中会审工作,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鉴于四类会议管理的复杂性,对于年初尚未列入计划、又必须召开的,按照本单位会议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按月集中追加会议计划。第六条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
3、据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第八条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4第三章会议费报销第九条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第十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
4、标准以内据实报销。第十一条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第十二条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第十三条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第十四条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
5、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4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第三章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各单位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会议审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七条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议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会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报财政部备
6、案执行。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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