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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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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害犯罪论纲摘要:近年来,环境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界许多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对于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学界进行过一些有益的探索。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的立法太粗疏,遗漏了一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把握环境犯罪,通过确立环境公害犯罪,采取危险犯的犯罪既遂的形态类型,采用严格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更加有力地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关键词:环境犯罪;公害犯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制度相对于传统的犯罪来说,环境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种类。目前的司法实践表明,有些环境犯罪
2、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并不能被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所包括。因此有必要扩大研究的范围与视角,通过确立环境公害犯罪来制约和惩罚相关侵害环境的犯罪行为。一.环境公害犯罪(一)环境公害公害是一个涉及法学、环境学、社会学等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至要用几个简单的词语得出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是相当困难的。冷罗生先生对公害是这样表述的:公害是指人为地对环境进行破坏和污染,造成了人、物等方面的损害。[1]在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中所列举的公害是指与环境的破坏同时发生,而且又是环境厅为主来管辖的事件。公害一词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
3、使用,是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该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从立法宗旨的角度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上述关于公害的规定,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从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由于相关法律对公害缺乏明确的指示与规定,使人们容易产生疑问。借鉴哲学中的本体论和侵害行为的过程性,可以给公害下一个简单易懂、又不失理论依据的概念。即凡是涉及到使公众、居民和一般消费者的生命、健
4、康和生活的舒适性受到威胁和损害,就是公害。而且造成这种威胁和损害的公害又是不知不觉的,潜移默化地损害着人的健康。这就是公害中侵权的特殊性。[2]同时,环境公害是因人为的因素对环境、对相对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它就具有了损害的复杂性、渐进性和潜伏性。(二)环境公害犯罪界定根据公害一词在法律中的特定涵义,有的学者把那些故意或过失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之为公害犯罪。[3]笔者基本同意上述的论述。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环境公
5、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基于它的损害的三大特性,必然会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同时,对于环境公害犯罪,又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方法。从受害人一方的立场来看,当他亲眼看到环境公害发生的时候,他就会直接感受到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害时由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从加害人一方来看,他们对自己所作所为抱的态度是,他们自己没有亲眼看到,也不知道受害人是谁,就会全然缺乏犯罪的意识。对于环境公害犯罪的界定,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环境公害犯罪的涵义。由于环境公害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在处理环境公害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这样的
6、认识,即因环境公害而造成的污染和因环境公害造成的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产生的威胁,就是环境公害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同时,在认识了环境公害犯罪的概念时,必须树立这样的环境公害法律观念。一方面,必须要求那种把人的生命与健康至于险境,并以此为代价换取富裕和便利的生活条件的家伙们做彻底的反省;另一方面,那种认为把有害物质稀释以后就可以使用或者排放的苟且偷安的情绪,也是必须抛弃的。[4]2.环境公害犯罪的类型。环境公害犯罪的对象是相对多数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具有社会公益性。在现行刑法中,也有一部分刑法罪名可
7、以对环境公害犯罪行为进行支撑,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适用,也可以称为环境公害犯罪的规范类型。但是,有许多环境公害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的犯罪,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环境公害犯罪的主观方面,那么法律在执行中就会产生空缺。这也是环境公害犯罪的非规范类型。这种类型的环境公害犯罪,就要求有相关的刑法规范予以适用。笔者认为,在刑法法律规范中,可以增设环境公害罪的罪名,专门处理上述环境公害犯罪行为。如日本于1971年就开始实行的《公害罪法》,对环境公害犯罪的情况就予以明确规定,如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
8、成危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环境公害犯罪的特点。第一,环境公害犯罪中的危险。在现实生活中,对各种环境公害中危险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如在公害发生前的哪个阶段可以算作是危险,实践中较难确定。笔者认为,所谓危险的情形,可以借鉴日本法学研究的成果,主要是从病疫学的角度来看,尽管各种公害的得病率可能很小,可是一旦得病,就可能发生无可挽回的损害。如果确实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本着以保护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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