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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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损失,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

3、处工作。  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审计、财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进行查处: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低价发包或者出租国有资产,

4、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者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者、合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不受国家所有者约束,滥用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者借机逃避国家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从事非法经营或者委托、出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蓄意隐

5、匿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擅自进行项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三)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四)擅自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在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国有资产流失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责令被查处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查处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

6、为;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国有资产流失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物;  (六)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九条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处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立案和完成查处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立案、查处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立案的事项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事实,或者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性质的,应当及时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立案的事项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事实,或者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性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和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8、(二)恢复原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三)制止他人不法侵权行为并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认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无效;  (五)其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涉及国家、单位机密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妨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  第十六条国有

9、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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