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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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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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事故的预防 与应对策略幼儿园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一、要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安全,是人类生存最基本最重要的需求。安全就是生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我们要通过学法,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幼儿园的权益。真正做到:合规防制风险;合规创造价值;合规风险管理。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园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节假日的

2、庆祝活动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一)、什么是幼儿园事故?(二).幼儿园发生事故的类型(1)设施设备;(2)保育教育;(3)幼儿自身原因。(三)、幼儿园出现事故的原因(1)设施伤害;(2)保育教育;(3)儿童自身伤害;(4)园外活动伤害。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一)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幼儿园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玩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幼儿

3、园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幼儿园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幼儿园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小朋友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小朋友在园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

4、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九)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幼

5、儿园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幼儿园存在10多种不安全因素:1.热水瓶放在幼儿能碰到的地方;2.电源插头太低,电线老化;3.老师幼儿服药时,未核对姓名和剂量,接收时更未进行登记;4.用过的剪刀未及时收藏好;5.低矮窗口未装上防护栏;6.送开水、送饭的路线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地方;7.幼儿衣袋中的利器未及时发现收去;8.幼儿午睡时教师擅自离开或打瞌睡;9.教师胸前戴的别针或指甲太长;10、活动前未检查幼儿的衣着、鞋带,幼儿穿的鞋不合脚码,老师没及时指出、落实;11、活动前未检查运动器械,或者检查后未有记录;12、幼儿私自逃离幼儿园;13、桌椅上的钉子松动脱落或突出;14

6、、建筑物转角处或教学设施设备棱角尖硬;15、让陌生人接走幼儿(认卡不认人);16、幼儿园通道的地太滑或太硬;17、幼儿园规章制度不严导致事故发生;18、脾气急燥,动作粗鲁,变相体罚、心罚;19、老师穿高跟鞋,戴首饰幼儿园的事故是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1、幼儿园2、监护人3、保险公司四、幼儿园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责任问题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具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

7、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使我们对出现事故的有关赔偿问题有法可依。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我们幼儿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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