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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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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有序,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适用本条例。 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国家教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试卷评判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3、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考试期间的考试环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医疗等服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报名应考 第六条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七条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八条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4、 (一)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收费等信息; (三)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 (四)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证书或通知; (五)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 (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
5、构应当为残疾考生应考提供必要条件。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条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 (二)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应当以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入
6、学考试实行入闱命题,试题应当同时命制正题和副题。 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可以实行题库命题。 第十三条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遴选命题人员,并组织有关科目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的编写。 市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对部分考试科目命题,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分类建立命题人员库,根据命题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命题人员。 第十五条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文字和语种。 第十六条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应当在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具有国家考试试卷印制资质的印制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
7、试卷印制期间,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选派监印人员入闱,负责监督试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试卷、考试电子信息载体、答题卡、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 (二)考试的种类; (三)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 (四)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五)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 (六)其
8、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 第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域为考区。考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 考区应当加强考点和考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风考纪监督机制,有效防范考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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