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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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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篇一: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XX-05-18点击:2809 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季正聚 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所 一、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选举的民主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党内生活中,个别领导者和领导机关变相操纵、包办选举的事情仍有发生,有的采用任命制或先任命后选举的方式,以任命或变相任命的方式代替民主选举。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把正常的换届选举作为拉帮结
2、派、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手段。使党内选举出现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压制民主等现象,这也成为一些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党在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目前党内选举的有关具体条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既有的一些条例规定也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次党内选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符合民主要求的现象。 在条例规定方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加大了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工作力度制定颁布了一些条例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88年中组部下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4年)。这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表明我们党的选举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问题在于,当前还没有针对中央层面的选举制度的相应规定;也没有一部能指导全党选举工作的条例;还没有制定与选举工作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和把免职等相配套的制度。即使出台了的条例和措施,也常常
4、因不够完善,比如说不能覆盖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不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内容过于笼统,很难操作等,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选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1.党内选举的运作方式不够透明、公开,存在人选内定、暗箱操作等现象, 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落实不够到位。 XX年全国党建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的被访者认为党内权力运行没有公开,%的被访者认为是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这严重损害了党的权威、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受到质疑。与此同时,选举中形式主义严重,对选举的发动工作不够重视,广大党员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受到限制。更有甚者,选举中还
5、存在为秘密填写选票创造条件,在选票设计、投票座位、票箱收票等环节做手脚,严重影响了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还有学者指出,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以保证“组织意图”、“做工作”为名行干扰选举之实。在党内以及人大的换届选举中,有关领导特别是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往往为了追求选举的“高票率”,确保“组织意图”的实现,而千方百计去“做工作”,甚至派人到各代表团“盯着”,生怕有什么“闪失”,这使选举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2.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过小,目前仅仅局限于基层。 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它们都是选举的重要形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6、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直接选举可以使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选举人的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距离较小,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民主方式。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虽然在乡镇、村一级甚至县、市一级的党内选举中,出现了一些直接选举党代表或书记的例子,但这些也仅仅局限于基层或试点而已。 3.差额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差额比例也不大,差额选举流于形式或者变通为实际上的等额选举。在中央一级,差
7、额选举只到中央委员;在地方一级,差额选举只到常委,副书记和书记仍为等额选举。而且,近几年来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在预选差额选举时,往往不实行“集中投票”,而是实行“分代表团投票”,这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有搞“陪选”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 差额选举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党早已有了充分认识并出台了相关条例。十一届五中全会就规定:“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
8、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 少于2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差额选举的比例很小,且只限于中央委员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的选举中;另一方面,现行的党内差额选举还只处在“预选”阶段。虽然如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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