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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篇一:危险源的建档和重大危险源的单独建档管理通知 汕头金平区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万运发(XX)第032号 关于危险源的建档和重大危险源的单独建 档管理的 通知 送各科室、部门: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汕头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我司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项目部重大危
2、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项目部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质安科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转载于:小龙文档网:危险源
3、登记建档制度)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督促、指导项目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部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
4、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章登记建档 第五条质安科收到项目部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项目部。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项目部当场更正或补正。 (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项目部需要补 齐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
5、 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项目部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项目部补充有关资料。 第六条质安科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质安科备案。 对经审核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退回项目部,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县(区)质安科备案。 第七条对项目部报告
6、核销重大危险源的,质安科应当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 第八条质安科应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九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质安科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质安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项目部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质安科应加强对项目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项目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
7、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 (二)安排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
8、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 (六)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八)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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