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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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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对其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
2、县(市)、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定本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下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并由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指定的部门为管委会下的房屋征收部门(下一并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五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依职权制定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三)
3、组织成立市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事项进行鉴定;23(四)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房屋征收管理,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五)组织房屋征收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培训等工作。第六条(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4、; (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八)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负责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第七条(协同部门)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税务、文化、教育、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八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3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协助进行调查、登记;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工作经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安排一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可对当年房屋征收
6、的数量、面积、难度、进度、完成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按在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中按的2-4%的比例提取。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排。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具体由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与县级(管委会)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商定。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90%部分,直接拨付至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专设的账户,用于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10%部分归集至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用于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人员培训等费用。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
7、征收与补偿的,由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由县级(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需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预算总额预先提取的,项目结束时需按应提费用进行结算。第十条(人员管理)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房地产评估机构库及其信用档案,并组织对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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