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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期政法论丛No.62012年12月ZhengFaLunCongDec.10,2012【文章编号】1002—6274(2012)06—103—06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问题研究12郭嘉白平则(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西临汾041004)【内容摘要】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及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应当进一步降低乃至取消而不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数额等级应当进
2、一步细分,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法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与司法实践脱节而否认其合理性。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沿着数字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凡是可以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基于我国的国情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模糊性、不确定性。【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刑罚【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然相反的看法: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及犯一种意见主张保留数额起点,
3、并对进一步修改和罪的数额起点问题是困扰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与完善数额起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随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之一,近年来刑法学界对这些问着经济发展人们富裕程度的提高及通货膨胀个人贪题给予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研污、受贿的数额起点应当提高,有些学者以受贿数额究成果,但是迄今为止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很有必要越来越大且受贿主体越来越多以及实际上1万以下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以求为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甚至5万、10万以下)的受贿行为很少被追究为理立法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目前贪由,主张应当进一
4、步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污贿赂犯罪数额问题研究的焦点在于是否需要数额甚至有人认为应当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化,相应地不断起点,取消数额起点是否可行?如果需要数额起点,提高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如有学者指出,在现有数额基础上应该继续提高还是降低?现行刑“目前定罪量刑数额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如果仍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相应刑罚幅度的数额标准是然固守5000元的起刑点,显然无法适应经济快速发否合理?是否应当进一步细分?本文将针对这些问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客观形势变化,现行刑题展开论述,以求有所突破。法关于贪污罪、受贿
5、罪的统一数额标准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应当提高数额起点,以当地城镇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居民人均年收入为参数,确定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1]从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看,采取的是相刑的数额标准。”按照这些人的看法,贪污受贿越对容忍的态度,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就应当在更大的程度上被容忍,或者说,规定的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也就低一点也没用,因为受贿人太多了,数额较大的受贿是说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有数额起点,而在情节较重也侦查不过来,哪有时间侦查数额较小的受贿呢?与的情况下
6、没有数额起点。其规定而不侦查,还不如不规定。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个人贪污、受贿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设定这种观点呢?上述问题不只是今天存在,古代也存一个数额起点,目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截在。只要把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会遇到这些作者简介:郭嘉(1984-),男,山西沁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法官,研究方向为法律史;白平则(1966-),男,山西兴县人,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法律史。104政法论丛2012年问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从古代的法律实
7、践来该礼物或者承诺的价值数额不超过犯罪实施时所在看,唐宋时期曾随着物价的变动不同程度地调高了相的联邦地区正在实行的最低日工资5倍或者不具有应量刑标准的数额起点以求避免物价变动所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处3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30至300日惩罚过重现象,但是都没有把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并逐罚金,同时撤销其公共雇用、公共委托并且中止从事渐提高这一标准,以适应贪污贿赂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其他公共雇用、公共职务、公共委托的资格3个月至实。2年。如果该礼物或者承诺的价值数额超过犯罪实另一种意见主张取消数额起点,但是取消数额起施时所在的联邦地区正在实
8、行的最低日工资5倍或点以后,如何具体操作,并未深入研究。有学者认为,者具有经济价值的,处2至14年监禁,并处300至“在贿赂数额要件上强调一定数额的立案起点,无法1000日罚金,同时撤销其公共雇用、公共职务、公共做到防微杜渐,有放纵罪犯的嫌疑。其实数额的大小委托并且中止从事其他公共雇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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