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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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

2、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  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  调解与仲裁基本上是两种各自狡立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原来愿意依本《调解与仲裁规则》解决其纠纷,后来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程序时,他们也可不先经调解而将争议诉诸仲裁。  第四条  (一)仲裁员和仲裁庭工作人员是否合格、应否排除和拒绝,应根据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

3、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苏黎世法院组织法》第九十五条及其以下各条的规定决定之。  (二)前款规定也适用于调解程序中的主持人(调解员);但最后决定权属商会会长。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五条  (一)适用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提交商会秘书处,并附以申请人一方或双方表示遵从《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程序规定的声明。  (二)有关案情的书面说明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应和申请书一并提出。  第六条  (一)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商会秘书处应将此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向他送达案情说明副本并提出以下要求:  1.应在指定期限内

4、书面声明是否同意实行调解程序和是否遵从《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如果同意并遵从。  2.应提交包含有关文件的案情书面说明及其副本。  (二)如该调解申请书提到双方当事人曾以合同方式同意按调解程序解决争议时,也应将申请调解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条  受通知的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商会秘书处应将此点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能进行调解。  第八条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商会秘书处应将该案卷提交商会会长。  (二)商会会长应指定一合适的、公正的人为调解员并将此事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

5、在双方当事人请求时,商会会长也可亲自担任调解人。  第九条  (一)申请人应在调解开始前向商会秘书处缴纳调解费用。  (二)为了保证调解程序的费用,调解员可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付保证金。如果此保证金未在指定的时期内交付,调解员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商会秘书处调解程序不能进行。  第十条  (一)调解员应审查案卷。他可以采取一切可能促成友好解决争议的方法。特别是可以邀集当事人讨论,或要求以书面进一步澄清情况。  第十一条  (一)当事人得获取法律顾问的帮助,或者由根据委托书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以解决争议。  (二)委托书必须<向有关人>提示之。

6、  (三)当事人一方运用上项权利时,应将顾问或代理人的姓名及时通知调解员,以便引起对方当事人注意,从而使他能在口头辩论中准备顾问或代理人。  第十二条  (一)调解员应将他关于和解的建议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和解达成时一般地应写成书面并由有关当事人签名。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作书面记载而成立和解。  第十三条  (一)不能达成和解时,调解员应终止调解程序,并通知商会秘书处和当事人。  (二)调解不成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合同规定,或者申请仲裁(第十六条及以下各条),或者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三)调解程序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没

7、有约束力,在以后的解决争议的程序中不应提出。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的有关案情的书面说明,可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以后的仲裁程序中加以考虑。  第十四条  (一)在调解程序以后的仲裁程序中,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本人同意,才得任命调解员为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二)为了加快后来的仲裁程序,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可在有关当事人同意下,将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的案情书面说明,分别接受为仲裁程序中的申诉书或答辩书。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各交付一半由调解员规定的调解费用,并对另一半负连带责任。不按此办理的应与调解员达成书面协

8、议;此项协议如列为和解内容,则调解员也应在和解书上签名。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协议和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  (一)当事人按照《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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