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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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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代替GB3838-8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
2、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表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序号分类标准值参数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c.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冬季周平均最
3、大温降≤22pH6.5~8.56~93·硫酸盐*(以SO4-2计)·≤250以下2502502502504氯化物*(以C1-计)≤250以下2502502502505溶解性铁*≤0.3以下0.30.50.51.06总锰*≤0.1以下0.10.10.51.07总铜*≤0.01以下1.0(渔0.01)1.0(渔0.01)1.01.08总锌*≤0.051.0(渔0.1)1.0(渔0.1)2.02.09硝酸盐(以N计)≤10以下1020202510亚硝酸盐(以N计)≤0.060.10.151.01.011非离子氨≤0.020.020.020.20
4、.212凯氏氮≤0.50.5120.213总磷(以P计)≤0.020.1(湖库0.025)0.1(湖库0.025)0.20.214高锰酸盐指数≤24681015溶解氧≥饱和率90%653216化学需氧量(CODcr)≤15以下15以下15202517生化需氧量(BOD5)≤3以下3461018氟化物(以F-计)≤1.0以下1.01.01.51.519硒(四价)≤0.01以下0.010.010.020.0220总砷≤0.050.050.050.10.121总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22总镉***≤
5、0.0010.0050.0050.0050.0123铬(六价)≤0.010.050.050.050.124总铅**≤0.010.050.050.050.125总氰化物≤0.0050.05(渔0.05)0.2(渔0.05)0.20.226挥发酚**≤0.0020.0020.0050.010.127石油类**(石油醚萃取)≤0.050.050.050.51.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以下0.20.20.30.329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30苯并(a)芘***(μg/L)≤0.00250.00250.0025 *允
6、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标准的实施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
7、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
8、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水质监测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 表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序号参数测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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