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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该规定中得以初步建立。本文以举证时限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对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试图提出一些使该趋于完善的些许建议,2002、4、1起《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始施行。《证据规定》的频步施行,是民事申判乃至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
2、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但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期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以外经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法院台的,《证据规则》中所能涵盖的。《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虽有诸多的不尽完善之处,但它毕竞让举证中的时间限以制度的形式显现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中,本文以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制度价值,评价与完善,进行了论述,举证时限制度,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先主张相应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最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顶民事诉论期问制度
3、。“公正、效率、秩序”是法律的三种价值目标,在这三种价值目标中,公正是基础,次序是关键,秩序是保障。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艰难确立,表明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进步,而民事诉讼改革的继续进行必将使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更趋完善。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含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①该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举证明限所针对的诉讼主体是民事
4、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相联系的。该制度的有效运转,要求必须严格划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当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必须保证当事人有校强的举证能力,通过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当事人取证权的实现。只有这样,让当事人承担不按期举证的不利后果才具有可能性和正当性。其二,举证时限所针对的,不仅是当事人提出己方所持有的证据材料的行为,还应包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其调查证据或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
5、为。这样,在限制法院调查取证主观众随意性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来承担。其三,举证的时间限度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在某一诉讼阶段或之前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其四、举证明限制度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即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将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将不为法院所采纳,从而失去其证据的证明效力,自然,当然人应当承担不利的
6、因举证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举证时限制度是毫无意义的。二、制度价值“公正、效率、秩序是法律的三种价值目标。在这三种价值目标中,公正是基础,效率是关键,秩序是保障。通常情况下,三者之间具有一致性,就证据制度而言,公正的证据制度最有效,公正、高效的证据制度最能实现秩序价值。诚然,在特殊情况下或对个案来说,三者可能会存在冲突,但我们追求的是社会正义,要实现的整体高效,要围护的社会秩序。因为法具有普遍性。”②就诉讼制度而言,衡量一项诉讼制度的好与坏,应当将它放入整个诉讼程序中加以分析。让我
7、们考究一下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一)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举证时限制度使证据不能完全的提出,案件事实无法真实的再现,因而作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第一价值,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带有根本性”。③当然,这里所讲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便成为构建与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所必须面对而无法回避的问题。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目标。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执,实体正义应
8、当以程序正义为前提,程序正义应当以实体正义为归依,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的到的形式得到实现”,反映的就是这种思想。一方面程序运行最终指向实体正义,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又是程序的目的,也就是说,程序正义虽然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但这种手段是必要的,是必须的,而不是可有可无,可随便取舍的,二者虽同为目的,但一个是过程的目的,一个是总体上的目的。从程序与结果的逻辑关系看,可以这样认为,由于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因而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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