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划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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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规划管理流程  篇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

2、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

3、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

4、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论证与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国土、教育、卫生、文体、园林、房管、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  (四)公示征询意见:组织编制部门应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在网站、展示馆、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公众或相关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公众和

5、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五)规委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等提交规委会审议。其中,石家庄中心城区,栾城、藁城、鹿泉城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五大产业基地及西部山前区、正定古城、滹沱河沿线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未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不得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六)成果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组织编制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行

6、政区划调整过渡期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定县城和正定县其他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正定县人民政府审批。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五大产业基地、及西部山前区、正定古城、滹沱河沿线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需纳入相应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权限报批。  (七)成果公布: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规划期限和查询方式,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应同时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规划馆长期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

7、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组织编制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涉及规划内容完整性、系统性调整或涉及强制性内容逆向调整,致使原规划单元内强制性内容不能保持总量平衡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技术论证。组织编制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土地权属单位申请进行维护的,应当委托原编制单位或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技术论证报告。其中,修改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不得修改。  2、征求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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