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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抢夺、盗窃三类犯罪适用法律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抢劫、抢夺、盗窃三类犯罪适用法律问题探讨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亦不例外,其犯罪的数量,规模和能量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呈现波浪式的上升趋势.研究并把握这类多发性犯罪的发展趋势,预测其今后的走向,必须立足现实的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现状的特点,类型,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规律以及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加以理性分析,进而提出控制与预防的对策.一,刑法分N264条对盗窃犯罪的情节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操作尺度难以把握.社会危害性的量化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有明示性规定也有隐
2、含式规定,量化标准十分复杂.盗窃罪中第二款:"其他严重情节",第三款:"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四款(二)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作为盗窃罪情节量化标准有自身的缺陷,司法解释也并未对这种量化的不足进行弥补.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这里看似解释了刑法264条款中"其他严重情节",却采用了情节严重的量化词,那么此解释中的情节严重又怎么区分呢?往往控,辩,申三方由于认识不一,对具体适用
3、也分歧很大.同是第六条(三)项: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这是一个"的"字长词组,而此处又是以"……危害严重"量化词解释了264条中的"严重情节"量化规定,语法上属形容词解释程度形容词,本质上并没有口汉中市院研究室公诉处解决法律"量化"的确切范围.二,关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鉴定问题.盗窃案件是最常见的多发性案件,涉案物品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司法认定起关键作用,其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尤其是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巨大边缘时,将成为影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刑幅度的决定因素.现实中由于
4、物价鉴定部门据以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加之其他一些人为因素,从而导致一些结论客观真实性,既使同一物品经不同的鉴定人鉴定其价值认证相差甚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检察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对其重新鉴定.现实中,重新鉴定的机关咋确定,是同级还是其行政上级?鉴定费用由检察机关支付,还是由哪个渠道解决?怎么确信重新鉴定的结论的真实可信度?不解决这些问题,而以盗窃价值为主要量刑标准的此类侵财案件势必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客观"的环节和因素,裁判起来难以做到"罪行
5、相适应",严重的甚至放纵犯罪或冤枉"无辜".三,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此认识不一,普遍存在这样理解: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只能是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对于罪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则不构成犯罪.新近王礼仁编着的《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86—87页)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解释虽列举了两种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
6、情形,即盗窃"数额巨大"和"国家珍贵文物",但解释使用了一个"等"字,从解释的一这用语来看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并不只限于这两个方面,而应包括各种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范围: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盗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种种未遂的情节严重的.我们认为王礼仁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盗窃未遂的范围不仅限于规定列举的两类,还应包括"情节严重"的所有情形,但王教授列举的范围是否穷尽,却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否则,基层办案人员执行标准难以统一.四,对抢劫罪的"胁迫"应如何理解?刑法263
7、条释义中"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劫走财物.法理解释:这种"胁迫"一般是指针对被害人的,有时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的;"胁迫"的形式,可以表现为语言或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胁迫"的特点:第一,当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发出;第二,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第三,如遇反抗,会立即将暴力予以实现;第四,当场劫取财物.五,"入户抢劫"及认定分歧较大."入户抢劫"是刑法对抢劫罪增加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2o0O年I1月22日高法《关于
8、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对"入户抢劫"作了规定:"入户抢劫"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进行抢劫的行为,这表明认定"入户抢劫"必须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即目的行为是"抢劫",方法行为是"入户",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已经产生抢劫犯意,将"入户"作为抢劫的先行条件.现实中,我们办理一起控,辩分歧很大的抢劫案件,焦点是劫取财物"场所"的变化对认定"入户"抢劫的影响,案情是这样的:甲,乙在某地遇见耿某,汪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