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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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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工作在我省产业基地的进一步开展,有效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是指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雏形,能有效地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基地。第三条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第
2、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报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规模;(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已制定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三)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小组,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具备方案实施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条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9-(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五)产业基地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有推动作用;(六)产业基地建设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
3、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雏形;(七)已启动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制订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计划,有步骤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八)产业基地内纳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任务。第五条申报材料:(一)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表(附件一);(二)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及明确循环经济管理机构文件;(三)产业基地内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建立情况及证明材料;(四)产业基地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附件二)及评价计算过程和说明;(五)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相
4、关证明材料;(六)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9-(七)产业基地启动清洁生产工作相关文件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相关证明材料、证书;(八)产业基地内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任务相关证明材料;(九)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由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经确定后的产业基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授予“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牌匾。第八条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认
5、定一次。第三章后续管理第九条经认定的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应按照产业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按照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第十条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内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新建项目必须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和节能评估。第十一条-9- 产业基地需按照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指标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递交上一年度循环经济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并抄送当地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产业基地,限期整改;对于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
6、地,不再作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确定依托产业,推进本地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加强对辖区内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指导,定期分析研究,听取产业基地工作部门的汇报,及时解决产业基地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可评定为评估不合格:(一)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不能按时报送循环经济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二)未按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循环经济建设滞后;(三)产业基地及入园企
7、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鼓励措施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优先支持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9-第十六条对于产业基地循环经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将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第十七条对于产业基地内的“省、市两级清洁生产企业”,按照省市清洁生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于产业基地内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促进循环经济发
8、展,在产业、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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