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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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大姚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19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大姚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居民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政

2、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合法、及时、便民;  (四)属地管理;  (五)动态管理;  (六)低标准、广覆盖、量入为出。  第三条 7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姚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协调、审批等日常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等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民政局作为城市居民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救助实施细则,制定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审批城市居民医疗救助

3、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  第六条 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  第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定点药店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居民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疗规程,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做好

4、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县城镇居民,包括以下四类:7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

5、后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特困群众(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离休人员)。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本救助范围: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  (二)工伤;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四)因吸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导致的疾病;  (五)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疾病。第四章 救助办法及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大姚县城市医疗救助采取医疗优待、基本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三种类型。  (一)医疗优待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大姚县城市低保人员,到定点医院

6、看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普通挂号费;  2.根据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定点医院承诺按比例应减收或免收的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等。7  (二)基本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急诊医疗补助。  2.低保对象中70岁以上的老人、孤儿(含艾滋病孤儿)、重度残疾人(包括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在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同时,凭医疗门诊发票及药店医药费收据,经县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根据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救助,用于门诊医疗费。  3.医疗救助对象患非重大疾病住院,全年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

7、1000元的,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 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  4.医疗救助对象患非重大疾病住院后全年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参照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5.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比照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办理,凭医疗门诊发票及药店医药费收据,经县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急诊医疗补助。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患有下列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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