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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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7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龙廷,男,1975年3月24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抓获,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龙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

2、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龙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8)香民一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袁龙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还林某122借款人民币222000元及相关利息。该院于2009年3月13日公告送达该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09年5月29日生效,并于2009年10月28日被移交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被告人袁龙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只于2014年9月30日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交付200

3、00元执行款,拒不归还剩余款项,且故意实施以下行为隐瞒、转移财产与经济收入,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袁龙廷否认其现居住的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碧桂园叠翠水邻三街某房属其所有,故意隐瞒该房产权属以逃避法院的生效判决。该房屋于2008年1月2日购买,产权登记权属人为袁某2,但该房屋首付款由袁龙廷支付,房贷分期款项由袁龙廷及其前妻敖某共同支付。二、2011年4、5月份,被告人袁龙廷在协助阳东区东平镇的核电项目征地工作中,获得东平镇政府支付的工作费150000元,经袁龙廷签名同意,东平镇政府将该150000元转账至袁龙

4、廷父亲袁某1的阳东农某社账户,后袁龙廷及其前妻敖某将该笔资金提出供自己使用。三、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袁龙廷向陈某1借款380000元用于归还其所居住的阳东区东城镇的碧桂园叠翠水邻三街某房剩余房贷227203.33元,后袁某2以其名义将阳东区东城镇的碧桂园叠翠水邻三街某房抵押给阳东农商银行,获得贷款390000元,该笔资金经转账到被告人袁龙廷的阳东农商银行账户,袁龙廷获得该笔资金后,将该笔资金转账给陈某1,用于偿还其欠陈某1的借款。22四、2012年11月20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袁龙廷名下

5、账号为62×××34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15000元至袁某2的账号为62×××09的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五、2013年3月份,被告人袁龙廷口头以袁某2名下的阳东碧桂园叠翠水邻三街某房产作担保向谢某借款100000元供自己使用。至2016年1月26日,袁龙廷一共还款50000元给谢某。六、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袁龙廷在协助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北津村办理相关土地纠纷时,获得报酬50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林某1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账、被告人袁龙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

6、被告人袁龙廷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否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为指控的六项事实不属实。其没有经济收入,2009年生了小孩靠借债维持生活,再婚后依靠妻子接济,2012年至2015年1月间,在朋友家留宿及借债28万余元。碧桂园的房子是我姐的。经审理查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8)香民一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袁龙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之日起七日内清还林某122借款人民币222000元及相关利息。该院于2009年3月13日公告送达该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09年5月29日生效,并于2009年10月28日被移交至本院执行。2013年11月,被告人袁龙廷被本院处以司法拘留。被告人袁龙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只于2014年9月30日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交付20000元执行款,拒不归还剩余款项,且故意实施以下行为隐瞒、转移财产与经济收入,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袁龙廷否认其现居住的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碧桂园叠翠水邻三街某房属其所有,故意隐瞒该房产权

8、属以逃避法院的生效判决:(1)该房屋于2008年1月2日购买,产权登记权属人为袁某2,但该房屋首付款由袁龙廷支付,房贷分期款项由袁龙廷及其前妻敖某共同支付。(2)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袁龙廷向陈某1借款380000元用于归还其所居住的阳东区东城镇的碧桂园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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