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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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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维持仙女湖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仙女湖水体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集雨区域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以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域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2、区的范围,包括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至2500米之间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域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集雨区域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仙女湖水域、岛屿及湖岸向外延伸1000米的陆地和入湖河口上溯5000米的河道、支流、溪流等所有区域。集雨区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仙女湖区管委会)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三条仙女湖水体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仙女湖水
3、体保护目标和计划,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仙女湖水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将仙女湖水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防止水体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仙女湖区管委会负责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住建、水务、国土、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仙女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互协调和衔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体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实时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取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入湖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体农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市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污染仙女湖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纳入和补偿等具体工作,实施林木采伐许可。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城乡规划、工信、国土资源、交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体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仙女湖水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水体的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
6、(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仙女湖水体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体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仙女湖水体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仙女湖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仙女湖水体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仙女湖水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的行为进行检举,有权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
7、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对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保护仙女湖水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8、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游泳、垂钓或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三)经营餐饮、娱乐项目;(四)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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