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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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投资行为的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资产损失,提高公司资产运行质量,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参照上海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或其他利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实物或其他资产,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行为,是指公司的投资规划、投资计划的制定,及

2、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第三条公司的投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对实体和金融机构的投资;是指以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为大股东,或为发起人,或为实际控制人,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以设立、收购兼并、重组实体和金融机构为目标而进行的投资。该类投资属于公司重大投资行为,该等投资项目称为重大投资项目。(二)、证券类投资;是指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三)、股权投资;是指除第一类、第二类投资以外的,主要以资本利得或投资收益为目标而进行的股权投资,主要指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四)、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改善办公和经营条

3、件,合理配置经营网点,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基本建设、改造和设备投资;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营业部办公楼及经营场所等建筑物的建设、改造、装修及信息技术网络系统建设。(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暂行规则》、《董事会授权暂行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本暂行办法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对公司在投资活动的管理、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第二章投资行为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对投资行为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公司

4、各管理层面在投资活动各项事权中的职权和责任,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投资决策和实施投资行为。第六条投资规划、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必须以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投资规划、投资计划为指导,严禁盲目投资和短期行为。第七条投资规划、投资计划、投资决策所确定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体系。第八条投资规划、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遵循集体决策的原则,防止出现一个部门、一个主管说了算的现象,但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明确授权的除外。第九条投资活动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本项目的决策机构、决策部门及有关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进展情

5、况。第十条对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要体现相互制衡的原则,任何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管理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不受制约的权力行为。第十一条对因渎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受贿而导致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的失误和损失的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投资决策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责任第十二条公司投资决策的组织机构根据其投资决策的权限,分别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部门总经理(总监)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四个层面。第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及总裁办公会议在投资活动中的职权和责任,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暂行规则》、《董事会授权暂行规则》等规章制度的有

6、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副总裁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投资活动中的职权和责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总裁的授权决定,并对总裁负责。第十五条部门总经理(总监)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在投资活动中的职权和责任,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各单项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部门副总经理(副总监)及以下的各级干部和业务人员在投资活动中的职权和责任,根据各部门按本暂行办法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公司的投资规划、投资计划、重大投资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第十八条公司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和实施机构都必须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和投资金额规定,或

7、其授权人批准。第二章投资行为的监督和内部控制体系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行为监督和内部控制体系由董事会、监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室、法律事务总部、稽核审计总部、财务总部、监察室等机构、部门组成。第二十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此外,还应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有其他监督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调查、检查、监督。第二十条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的职权,负责对董事会及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投资行为中是否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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