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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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18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基传二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2、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

3、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4、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

5、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

6、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

7、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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