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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9)第九节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过去我们都知道减税、免税,低税率大家也享受过了,加计扣除也知道。这次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拿出来9种免税形式,确实拓宽了免税的范围,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别采用免税收入、减免税、优惠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和税额抵免等多种优惠方式,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政策。一、税收优惠的总体原则(25条
2、)、二、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分别采用免税收入、减免税、优惠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和税额抵免等以下九种:1、免税收入(26条)(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
3、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区别:“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2、定期减免税(27条)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政策(1)从事农、林
4、、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降低税率(28条)(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4、(区域)授权减免(2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5、加计扣除(30条)(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6、投资抵免(31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加速折旧(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3
6、3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9、税额抵免(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
7、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8、,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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