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_讲义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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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涉及7个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本章考题的特点:(1)考点较多,每个具体税种分值相对不大;(2)重点难点较为突出,主要掌握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0分,预计2012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2分左右。  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题型2011年2010年2009年考点单选题3题3分3题3分3题3分房产税的计算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印

2、花税的征税范围多选题3题6分3题6分2题4分契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的纳税人及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印花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计7题10分6题9分6题8分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

3、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

4、收房产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人规定的是( )。  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D.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答疑编号319105010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所以B是不符合规定的。大家论坛--初级会计师考试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123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

5、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  [答疑编号3191050102]  『正确答案』×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

6、价计征: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

7、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例题·判断题】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09年)  [答疑编号3191050103]  『正确答案』√  (二)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算(重点)  1.两种计税方法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

8、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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