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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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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安全生产重点条例第十七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
2、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3、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
4、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八条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
5、所和设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规范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大法。《安全生产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分为7章,共97条。其主要内容可作如下概括说明: 一、 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
6、》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
7、;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
8、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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