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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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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制材料汇编扬州市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六月-40-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3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16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依据…………………………………23第四部分行政许可………………………………………27第五部分行政处罚………………………………………30-40-第一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组织网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告知制度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度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程
2、-40-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组织网络办公室培训股基金监督股法制仲裁股工资福利股社会保险股劳动关系监察股退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社保结算中心就业管理处-40-扬州市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通知扬邗劳社(2006)11号各股室、中心、就业处、大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胡明寿局长副组长:文科党总支书记、副局长聂有朝副局长、监察室主任(兼)成员:朱维新副局长郑广海副局长管亚平副局长张明尧办公室
3、主任陈士军基金监督股副股长王荣成培训股股长宋春庚法制仲裁股股长刘萍工资福利股股长王玉良社会保险股股长张士发劳动监察股股长、监察大队大队长徐恩伟结算中心主任王爱民劳动就业管理处主任王志政退管中心主任戴启亮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聂有朝(兼);副主任:张士发、宋春庚;成员:王强、吴剑。二○○六年三月十五日-40-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局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4、第二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第三条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内公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扬劳动保障部门“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工作新风,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落实。第五条加强各项劳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法制宣传与教育第六条认真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内行政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第七条通过新闻媒介、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
5、普及工作。第四章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第八条-40-本责任制所称执法错案系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名誉的事件。第九条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十条局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是直接责任人,主办股室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执法错案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第十一条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1、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3、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4、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第十二条错案的责任承担:错案责任由造成错
6、案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1、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2、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1、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2、减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4、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所列错案责任追究种类,可视具体情节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十三条-40-负责查处错案的主管部门必须在错案之日起
7、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进行。原参与查处错案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错案的复核。受理复核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五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奖励第十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日常检查监督。第十六条对各股室、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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