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救灾政策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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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救灾政策述论2010年06月17日15:43:32 来源:理论网在清朝统治近300年里,全国各地的灾荒频繁发生,为了应对这些灾荒,清王朝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措施,今天看来,这些政策和措施仍然有其积极意义和不少弊端,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一清代的救灾政策极为完备,它集以往历代救灾政策之大成,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对清代的备荒、救灾措施做了一个总的归纳:“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1]这十二个方面基本上囊括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备荒、救灾措施,而且又有新的发展。本

2、文主要讲的是救灾措施,因此,下面就赈济、调粟、蠲免、借贷、除害、抚恤、安辑七个措施述论如下:(一)赈济清代赈济的方式有几种:赈谷、赈钱、赈粥和工赈。赈谷、赈钱是临灾急赈中最流行的一种方式,康、乾以前,赈谷的数量、时限均无一定的制度,大体上视灾情而定。如康熙九年赈淮、扬灾民,“人给米五斗,六岁以上十岁以下半之。”[2]是一次性赈济。若按日支给,则每口日支三四合至七八合不等。乾隆四年,正式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即大口(十六岁以上者)日给米五合,小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走者)二合五勺。盛京旗地、官庄地、站丁等灾赈米数,大口月给米二斗五升,小口减半,比各直省要多。赈谷有不方便的或赈给不足的,可以

3、赈银代替。赈济的期限,也于乾隆七年确定,分几种情况而定。一是急赈,即地方凡遇灾害,马上给予抚恤,不论成灾轻重,不分极贫、次贫,一律赈济一个月。二是大赈,即经过勘灾、审户之后,根据受灾的轻重,按极贫、次贫,分别给予不同时间的赈济。三是展赈,即大赈赈毕之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四是摘赈,即选择应该得到赈济的老病孤残者等给予赈济。盛京旗地、官庄、站丁的赈期也有优待。赈济的另一种方式是赈粥。清代赈粥以设厂为主。开始秩序有些混乱,后来清统治者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发签领粥,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粥厂秩序才得到改进。粥厂的地点一般设在近城之处,远

4、在四乡则于二十里内各设一粥厂,照煮赈米数按口月给一次,使远者也可得赈。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的灾民。京城每年赈粥的时间从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日,在这段时间里,京师五城按城设厂煮粥赈济,每城日给米二石,柴薪银一两。直省省会也按照京师五城的作法在每年冬月煮赈。清代施行赈粥的做法虽然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但它毕竟救济了不少饥饿的灾民,因此仍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又见效快的赈济方式。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由官府兴办一些大的工程,主要是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招募灾民进行劳作,然后给以赈银。这样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和防治灾害,又救济了许多灾民,的确是一种最为积极的救灾办法。工赈给银的标准,

5、除按日记值外,还有按土方给银的做法,例如修堤,一般每土方给米一升,银一分。工程险要、土质浮松的,则每方再加给夯实银一分余。若为开河,旱土方给米三升,水土方给米四升五合。(二)调粟调粟政策自古有之,主要包括三种做法:(1)移民就粟;(2)移粟就民;(3)平籴。在清代以前,移民就粟的方法采用得比较多,当时主要是因为交通不便,粮食运输困难,所以官府多听任灾民自动流移,或有计划地组织灾民转移到粮食多的地方去就食。到了清前期,虽然政府有时也采用这种办法,但是,由于当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充足以及粮食日益大量进入市场,清政府已很少采用移民就粟的方式了。嘉庆时期,因为人口压

6、力与灾荒日益严重,清统治者便逐渐放宽了对移民就粟的限制,嘉庆八年规定,以后“即遇关内地方偶值荒歉之年,贫民亟思移家谋食,情愿出口营生者,亦应由地方官察看灾分轻重,人数多寡,报明督抚,据实陈奏,候旨允行后,始准出关。”[3]总的来说,移民就粟的事已经比前代大为减少了。清代调粟的另外两种做法是移粟就民和平籴,这两者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如雍正四年,清廷将江西存仓之谷调运到福建平籴,救济灾民。康熙时,还通过截留漕粮平籴的办法,来紧急救援灾民。如康熙四十年,准许截留楚省漕粮四万五千石,分发给淮安等处平籴。从以上史实来看,清廷所调之粟主要用于平籴,其作用主要是平抑物价,因此,受益于此项措施

7、的灾民大部分是尚有财力的百姓和能领到赈银的贫民。清代的调粟是很有效果的救灾措施之一,它既有省内的调济,也有跨省的调运,且数额巨大,救济地区广泛,在大灾之年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蠲免清代的蠲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年景下的蠲免,一种是灾荒年部分地区的蠲免,本文主要讲的是后者。据史料记载,清初即有灾蠲的实行,顺治二年,直隶霸州等八县发生水灾,清统治者下令免除这八个县的额赋。第二年,因江西连年发生旱灾、涝灾,朝廷下令免除当年未兑运的漕米。在顺治十年以前,灾免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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