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考量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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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辩诉交易——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考量视角论辩诉交易——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考量视角姜瀛(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摘要:文章探讨辩诉交易基本理论,介绍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地位和在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禁止颁发驾驶执照地剥夺驾驶权131.作用,以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理论的比较为研究方法,分析该理论在两大法在德国,被告人认罪并不会取代庭审程序而仅仅是简化庭审程系中的共性和差异.序.当讯问程序中,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时,法官只需调查相关证据关键词:辩诉交易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在英国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在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辩诉交易在我国

2、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看法不一.笔者拟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就辩诉交易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1辩诉交易理论概述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诉方撤销,变更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互为条件,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控辩双方间进行的"认罪,定罪及量刑之间的磋商行为",是一种"允诺",甚至是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在这一制度中,司法机关可以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最终实现共赢.辩诉交易制度

3、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的情况下,可以较为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方式,是正式审判程序积极地补充.该制度彰显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雏形.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

4、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2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实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在美国已出现近百年,二战后,美国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理论的论证日趋激烈.美国于1974年修订并施行(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辩诉交易作了明文规定,该项制度以立法形式登上了历史舞台.依据该规则的规定,辩诉交易包括三种形式:"刑期"交易;"较轻之罪"交易,以"罪数"交易.程序的启动应当在认罪程序之前达成,并在形成协议通知法院.在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处于核心地位.能否启动诉辩交易程序由检察官来决定,一旦检察官对辩方做出

5、承诺,法官基本上会予以承认【1].在美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的范围一般没有限制,只有少数的州通过立法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英国与美国同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两国在刑事诉讼的原则和规则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英国与美国一样都有罪状认否程序,这是进行辩诉交易的重要基础,一旦被告人答辩有罪,则无须就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直接进入量刑程序.3大陆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大陆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辩诉交易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逐渐发展出刑事协商程序,这就是德国式的辩诉交易.根据修改后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

6、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或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德国检察官在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时,可直接向法官申请不经审判而直接对被告人作出处刑命令.检察官通过处刑命令程序申请的惩罚只能是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者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117以确定该认罪具有事实依据,即可结束案件审理程序.这种协商方式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经常出现.与刑事处罚令中的"辩诉交易"不同,"认罪交易"的目的是以协商的结果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

7、,从而加快对案件的审理,但交易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审理14].4两大法系辩诉交易理论之比较尽管在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但差异性更为突出,两大法系在辩诉交易的参与主体,交易程序,协议内容和后果等方面的差异较为突出.首先,控辩双方进行交易的方式不同.在控辩协商方面,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无疑可以容纳更多的商讨,范围也更大,在被告人承诺做出有罪答辩的基础上,公诉方与辩护方可以就指挥的罪名和量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妥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控辩双方要么被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和妥协,要么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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