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

ID:1305981

大小:44.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7-11-10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_第1页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_第2页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_第3页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_第4页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财政厅、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82号《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2、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进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

3、、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

4、0%资助。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4、对省内企业软件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5、对省内企业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6、以上资助可以累计享受,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全部申报保费的30%。(二)进口贸易方面对省内企业进口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进口产品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包括进口信用保险和相

5、应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三)对“走出去”项目方面1、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2、对全省企业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包括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支付保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节 开拓国际市场第八条  扶持范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参加国际展销会(博览会)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境外广告宣

6、传费用;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含香港、澳门等地区)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及境外广告宣传。第九条 扶持条件企业上年度出口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上。第十条 扶持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的主要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一)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为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三)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7、四)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进出口公平贸易第十二条 扶持范围(一)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组织的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以及参与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进出口贸易纠纷和涉外法律事务等涉及到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二)省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第十三条扶持标准(一)省商会、协会组织赴境外应诉、交涉、抗辩所支出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30万元;(二)新立案件的律师费的

8、9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三)行政复审案件律师费的8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四)日落复审案件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人民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