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礼制原则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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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编号烟台大学毕业论文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礼制原则TheprincipleofAncientChinesemarriageandfamilylegislationceremony院系:文经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文法051-1学生姓名:学号:200590505108指导老师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烟台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院(系):文经学院姓名学号200590505108毕业届别09专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礼制原则指导教师学历硕研职称教授所学专业法学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主要参考资料等):中国古代“礼制”渊源、礼制原则在古代婚姻

2、家庭立法中的体现、“礼制原则”的价值与局限主要参考资料: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周易》,中华书局2006年版《周礼·仪礼·礼记》,岳麓书社,2006年出版进度安排:6-7周(4.6-4.17)拟定论文题目,撰写大纲。8-11周(4.20-5.10)完成论文初稿。12-13周(5.13-5.31)完成论文二稿、三稿。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院(系)意见: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年月日备注:[摘要]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可以说,中国的传统就是道德至上。

3、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礼”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从周公制礼开始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更是深受“礼制”的影响,中华法系是典型的“礼法结合”。[关键词]礼制;法制;家庭;家族;周公制礼目录引言1一、中国古代“礼制”渊源1(一)礼的起源1(二)西周周公制礼2(三)礼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2二、礼制原则在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体现3(一)婚姻制度中的体现3(二)家庭制度中的体现4(三)继承制度中的体现4三、“礼制原则”的价值与局限6(一)礼制原则的有效价值6(二)礼制原则的局限7结语82引言在电

4、视剧《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段对话,吕布占徐州后,袁术发兵攻击驻守小沛的刘备,为了拉拢吕布,袁术欲与其结为儿女亲家,吕布欣然同意,当吕布为成婚日期询问谋士陈宫时,陈宫说了这样一段话:“古来受聘至成婚日期各有定例,天子为一年,诸侯为半年,卿大夫为一季,庶民为一月。”这段话虽然不长,但从这段话中反应出来了我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制度——礼制,礼制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中国古代礼制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一、中国古代“礼制”渊源(一)礼的起源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荀子·劝学》转自曾宪义:《

5、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在中国最早的系统化的文字甲骨文中,已经有了“礼”字的最早形态,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记载可知,“礼”字的最早含义中,祭祀的意思已经非常明显了。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共同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非常关注的大事。因此,有关祭祀的种种内容之中,如目的、仪式、程序、场合以及参加祭祀人员等等,就包含了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关系。在这种祭祀活动的背后,也反映着当时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观念。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洗礼,一些祭祀礼仪以及相关的观念流传下来,并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国家形成之后,

6、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西周时期,“礼”已进化得非常成熟。一般而言。“礼”大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方面,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具体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而“亲亲”、“尊尊”等一系列礼的精神

7、原则,正是寓于这些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此时的“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并且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即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二)西周周公制礼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与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

8、,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谥”制、《管子·牧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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