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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权责边界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权责边界研究――以基层法院为例作者:余占胜(区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论文提要:审判管理权既现实存在,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审判管理权是一个法律命题。现代意义的审判管理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审批截然不同,是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进行分配制衡的一种权力,蕴含的权能包括案件程序性事项审批权、案件实体决策建议权、审判经验总结指导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共同构成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微观基础。从权力论、人性论、决策论的角度出发,从司法独立、权力制约和组织结构的理论研究,审判管理权能够从制度和程序上制约和监督审判权公正行使,从力量上支持和维护审判权独立行使,从实施上保
2、障审判权统一规范行使。审判管理权的集体决策方式有利于提升审判权的品质,克服个体决策的弊端,顺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和司法决策规律,更好地利用人才资源。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的天然保护层,对抗其他权力的不当干预,同时又监督制约着审判权,按照审判规律规范运行。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清晰的界限划分。审判管理权是从审判权分解出来的制约权和管理权,始终以审判权为中心运转,保障审判权的公正、高效和廉洁运行。审判管理权有合理边界和范围,不能替代法官的事实判断,院庭长在事实判断过程只享有建议权,不能违反审判亲历性原则就审判过程和事实认定进行随意干涉。院庭长不能替代法官的法律
3、责任,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确定相应的责任。另外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权力行使主体混同,要避免与行政管理权的错位运行,按照各自不同的规律运行不同的权能。(全文共8942字)以下正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发布“四五改革纲要”,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已成确定不移的趋势。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按照法制原则进行审判运作,必须解决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权责边界问题,这是改革和完善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运行机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改革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
4、空前活跃,纷纷建言献策,对司法运行规律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涉及到审判管理方面,批判得多,建设性意见较少;司法实践得多,理论性建构较少;个别问题研究较多,系统性研究较少;专注于法律研究较多,开放性综合研究较少;泛化研究较多,深入研究较少。尤其是对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权责边界研究更是涉猎较少。对此,笔者以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遇到的司法困境为例,思考如何界定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边界,使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顺畅。一、工作实践中的困境基层法院在司法工作中面临的困境既有个性因素,也有共性因素,较为突出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困境之一是审判权运行过于行政化,依法独立行使审
5、判权的重心掌握在审判管理者手上。案件一般要经过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三级审批,审判组织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地位被忽视,审而不判现象严重。审判委员会则判而不审,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过宽过细,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困境之二是审判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法官主体地位不够凸显。审判辅助人员匮乏,法官除审判性、智力性工作外,还要从事送达、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信访释明化解等繁琐的事务性、体力性工作。困境之三是法官办案激励手段欠缺,司法责任定位不明晰,案件办多办少一个样,干得越多、责任越重,付出与回报不对等,少数法官日渐滋生懈怠情绪,不愿或不想办案。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运行
6、机制的失衡,即审判权不彰,审判管理权越位。既然抓住了引发困境的症结所在,就当由此入手,科学界定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权责边界,理顺两者的运行规律和运行关系,从而精准把握“双权”运行机制的平衡点,找出破解审判管理权越位的钥匙,尝试推动“双制”改革。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概念剖析1、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审判管理工作的方向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审判质量评估为导向,坚持严格、科学、规范、高效和能动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群众诉讼服务、为法官办案服务,坚持促进公正高
7、效、实现司法为民、提高司法能力、提升管理效能的基本方向,探索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审判管理体系。[崔宏:《更新理念,理解审判管理的内涵》,载http://www.chinacourt.org,于2012年1月12日访问。]审判管理权主要包括审判程序管理权和审判流程管理权,从权能上讲,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在组织实施案件审判和各项管理措施中,进行宏微两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职权;从主体上讲,享有该项职权的是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及内设司法行政、审判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专(兼)职人员。广义的审判管理权者应该包括审委会和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狭义的审判
8、管理权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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