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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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审判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窗口,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刑事审判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解决财产刑有判无执等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不利于彰显司法权威,还会影响到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法院刑事审判的健康发展。  一、法院在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自量刑规范化试行以来,作为新生事物,它

2、的优势显而易见。主要是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过程更加清晰地呈现在法律文书当中。然而,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公检法协调配合不够。  从量刑规范化试行至今,公、检、法三家没有一个就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沟通的机制,这就导致三家工作配合不够密切。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只收集定罪的证据而不注重收集影响量刑的证据。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够详细,对起点刑、基准刑的确定及量刑情节的意见缺乏论证。这样,法院在量刑时难以准确定位,有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判决结果与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差距较大。6  建议定期召开三家联席会议,就定罪证据和量刑

3、证据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分别收集、整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以便于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能够准确把握,也有利于控辩双方、被告人、诉讼当事人在思想上重视并接受判决结果。  2、被告人的抗辩权利难以实现。  由于被告人法律水平有限,对量刑规范化的认识还处于盲点,对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等专业名词都比较陌生,在量刑辩论阶段即使法官尽了释明义务,被告人也难以完全表达他们的量刑意见。对于公诉人庭审中发表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往往会认为是对自己判处的结果,而且法院也基于公诉机关的监督关系,通常会在公诉人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作出判决,这样老百姓对于“由法院对被告人判刑”的

4、传统认识将有所动摇,长此以往,会使法院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建议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给被告人书面提供其犯罪情节量刑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化量刑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充分思考和准备的时间,从而提高被告人对量刑方面的辩护能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实现。  3、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欠缺。6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法院的裁判文书,照着格式套下来,大

5、多数案件当事人不上诉,为了图省事,法官在最能体现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的“本院认为”部分,流于形式,千篇一律,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简单归结为一句话“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这样冰冷、僵硬、枯燥的判决文书难以让公众接受,所以需要法官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比如,将裁判文书中量刑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公开,对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加强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尤其是对减、免刑的法定理由要作出全面的论述,使量刑依据在判决书中一目了然,有助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从而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更加信服,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

6、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此规定将被害人的地位由之前的诉讼参加人提升为当事人,法律也相应地赋予了当事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如被害人的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以及提请抗诉权等权利。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旧的审判理念的影响,对于以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从程序到实体法院能给予相对多的重视,却往往忽视了公诉案中单一身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该类案件中的受害人,仅仅是开庭之前口

7、头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将被害人作为证据来源看待,至于其是否到庭,不予理会。这样,被害人庭前不重视、不积极配合,甚至拒不出庭,庭审后又借故上访、缠诉,在社会公众中造成极为不好的影响。对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在庭审前向被害人作一个权利告知,征求其是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意见,如果被害人自愿表示放弃当事人权利,我们应当准许,但应将这一告知以及被害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并由被害人签字为证。6  另外,被害人在公诉程序中,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在庭审中,法官要注意驾驭控辩双方的相对平衡,控诉方仍以公诉人为主,对于被害人

8、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诉讼要求应注意适当约束,防止偏离审理方向而造成诉讼拖延。而对被害人的调查,应当在庭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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