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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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关键词:表见代理归责性比较权衡框架解释论内容提要: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归责性。归责性的要件地位之确立,在价值实现和逻辑贯彻之外,尚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归责性具有程度之维,其要件地位的确立,使得一项比较权衡的框架得以建立,从而可通过本人归责性程度与相对人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来决定相应的法律构成和效果。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于《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透过文义、历史、比较法等解释方法,可确立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作为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制度,是否仅考察相对人信赖之合理性

2、即可得出结论,对此,学界向有争论。理论上,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针锋相对,各执一词,似呈难分高下之势(详见史浩明:《论表见代理》,《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奚晓明:《论表见代理》,《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孙鹏:《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1期。)。由于对本人一方考虑因素之描述,有着诸如过错、过失、归责性等不同的表达,各项表达的内涵又多有不同的界定,致使形式上激烈的观点交锋,实际上常常只是“擦肩而过”,这使得细述上述争议的必要性有所降低

3、。但是,需要回答的问题仍然存在那里:表见代理的构成、违背本人意思之约束的附加,是否应考虑本人方面的因素?保护合理信赖之要求,是否强大到可以完全忽视本人的安全利益?《合同法》的公布,并没有能够平息此项争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条条文中没有出现本人过错、过失、归责性之类的字样,这是否意味着立法支持了单一要件说?对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本人责任附加的妥当性基础,以及冲突利益弹性协调框架建立的可能性,从基本的法原理出发

4、,论证本人归责性要件确立之必要,并立于解释论的立场,探讨我国现行法的解释论走向。二、归责性与过错:讨论基础的确定归责(Zurechnung)系指确定责任之归属,即确定应由何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Zurech-nungsprinzip)则指进行归责活动的准则,即根据什么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而归责性或可归责性(Zurech-enbarkeit),是指主体已具备承担责任之基础与理由的状态,是否具有归责性,需要根据归责原则来确定。与此相关,归责事由则是指可确定责任归属的事由,系在一定的归责原则之下,使责任归属成立的原因。归责事由、归责性成为承担不利益的

5、正当化基础。10归责原则是责任法的核心问题,近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而近代以降,随着危险责任的发达,逐渐形成了责任法的二元结构。责任法二元结构理论可追溯到1953年Esser的论文,[1]在那之后,Esser的理论很快成为了通说。[2]966我国学界虽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之争,但通说持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二元归责体系论。[3]26不同的归责原则之下,会有不同的归责事由,在一项归责原则之下属于归责事由的东西,在另一项归责原则之下可能并不属于归责事由,由此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归责性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而最终会形成不同的归责结果。归责性从本意上,即应与归

6、责原则相对应,归责原则决定着归责性之有无,具有归责性时,责任即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债法总论中,债的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及给付迟延等,均考虑是否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5、226、227、230条之规定。)。对此,有学者认为:何谓“可归责”?大多数的情形是指“故意或过失”而言,但不尽如此。于契约关系尚须视具体情形,就个案认定之。有时必须有重大过失,始论为可归责。有时纵无过失也论为可归责于债务人,例如陷于给付迟延中之债务人,就因不可抗力所发生之给付不能,也应论为可归责于债务人。[4]172-174而给付迟延中的可归责,通常虽指债

7、务人就未于约定或法定期限为履行债务之给付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但为何不直接规定为“故意或过失”,理由正在于,债务人在具体债务关系中应负之可归责事由不一定相同,规定为“可归责”,能适应各种情形之规范上的需要。[4]105另有学者认为,可归责仍以过失为中心向上向下移动而规定或酌定。[5]73侵权行为法中,人们倾向于将可归责性问题等同于“过错”的认定,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认识到、和避免不当行为都是不可能的,他对其不当行为就不具有可归责性。[6]302-303另有学者认为:依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过失”实即等于“归责”,换言之,即过失不仅意味着归责构成要素之内含的

8、意义,同时代表归责界限的外延说明,在此意义下,过失责任主义一语,与归责原理,犹如同义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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