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与沉默权的区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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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沉默”与沉默权的区分论文【内容提要】沉默是诉讼程序中人们保护自我的消极言论方式,具有法律意义。沉默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沉默权问题涉及证据规则的告知,涉及沉默与沉默权之间的区别。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被追诉人行为后果的告知义务,使涉嫌其中的人了解影响其重大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充分知悉相关情况后,选择沉默还是作出言辞陈述,形成证据意义上的口供。当前,沉默权争议的焦点在于“有权沉默”的赋予与是否进行“有权沉默”的司法告知。基于法律的精神.freelitsinformingobligationsinproceedin

2、gtoletpeopleinvolvedunderstandtherelevantlaationtheymaychoosetokeepsilentorpresentverbalstatementsony.Therightofsilenceisactuallyaquestionofinformingregardingthetestimonyregulation,asoftestimonyregulationon“silence”.Basedonthespiritofthelaoftherightofsilenceshouldn’

3、tbeestablishedinChina.Thispaperalsooffersatentativeideaofthesystemof“silence”inChina.Keyptionofinnocence)。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指被追诉者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理论的基础在于,首先法律宣告被追诉者为无罪,然后因某些事件的发生,刑

4、事司法机关圈定涉嫌犯罪人,再去找出有罪的证据,如果找不到确定无疑的证明有罪的证据体系,即推导涉嫌刑事程序中的人为无罪。笔者按无罪推定按诉讼地位的不同可划分为实体上的无罪推定和程序上的无罪推定。实体上的无罪推定是从实体上赋予被追诉者无罪的地位,即我国法律的表述: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程序上的无罪推定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同样处于未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享有推定的人身权,享有完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除法律规定给予限制外,司法官员不得将其视为罪犯对待。实体上的无罪推定侧重于宣告被追诉者无罪,程序中的无罪推定

5、侧重于保障和维护无罪宣告。由于法律宣告了被追诉者实体上无罪的地位,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就不得将其示为罪犯来对待和处理,因为这时还没有权威的法定的裁判者作出有罪判决。我国没有确立程序上的无罪推定,对于被追诉者在我国刑事诉讼追诉程序中的地位,可以说是有怀疑的犯罪对象,是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Againstselfincrimination)。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简称不必自我归罪。

6、不必自我归罪由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即以被告人无罪这一假定出发推导出被告人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并进而引申出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无如实回答的义务。它包括以下四点要求:(1)证明涉嫌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2)涉嫌人不负必须陈述的义务;(3)不得强迫涉嫌人承认有罪或提供证明有罪的证据材料;(4)不因其不陈述而受到定罪。该项权利意味着: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有关官员可自愿的陈述相关的事实情况;其二,被追诉者对司法官员的提问可拒绝回答,司法官员不得采取强迫方式要求涉嫌人提供言辞证据。“任何人都没有

7、义务自证其罪或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278-79(三)沉默权(righttosilence)。沉默权是指司法官员在讯问之前应明确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有“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以美国为例,沉默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将成为呈堂证供;(3)你有权请律师。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

8、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查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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